丹阳农村商业银行多人“违法违规”被处罚,此前还被罚款120万

扬眼 2024-05-08 21:06:15

扬子晚报网5月8日讯(记者 万凌云)因为“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被挪用于投资负有责任”,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陵支行客户经理的王云良,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处以“警告”。

5月8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对王云良的这一“警告”处罚,还是位列“镇金罚决字〔2024〕1号”。

值得注意的是,“镇金罚决字〔2024〕2号”、“镇金罚决字〔2024〕3号”及“镇金罚决字〔2024〕4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全部给了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受行政处罚者分别如下:

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客户部客户经理陶熔、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塘支行客户经理汤立涛及时任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符金梁。

后三人对应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分别为:陶熔“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银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审核不到位负有责任”;

汤立涛“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有效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和个人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资金被挪用负有责任”;

符金梁“对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用途为承接存量不良的流动资金贷款处置不良金融资产负有责任”。

陶熔、汤立涛及符金梁三人均被处以“警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还注意到,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2023年12月29日,还因“发放用途为承接存量不良的流动资金贷款处置不良金融资产;对银票业务保证金来源合规性审核不到位;未有效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被挪用于投资;未有效检查监督个人贷款使用情况,贷款资金被挪用”这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镇江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罚款120万元。

当时,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镇金罚决字〔2023〕30号”。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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