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与醉汉冲突已提级办理,律师解读: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周兆成律师 2024-04-15 15:39:54

最新消息,大学生与醉汉冲突事件,已提级办理,由多警种成立专案组,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督指导。

这种非流窜作案、非多次作案、非结伙作案的情况,一般来说,最长拘留期限和批捕决定期限,都是7天。小超被拘留刚好14天,没有意外的话,很快就会出结果。

很多人认为小超属于见义勇为,因为是在保护女同学时与醉汉发生冲突,其实不准确。

根据新闻描述,醉酒男子在栅栏外,假装外卖员,骗女同学说是“11点的外卖”,女同学骂了一句后就离开了现场,接着3名醉酒男子在栅栏外挑衅、辱骂。

这种行为虽然道德上可鄙,但并未对女同学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现实威胁,见义勇为的前提条件并不存在。

当然了,这个情节对小超行为定性影响不大,关键要看醉汉的暴力程度和小超的反击限度。

新闻描述比较模糊,且缺乏对方当事人说法和原始资料,目前难以准确定性。不过我个人认为,成立正当防卫的概率很大。

新闻说,醉汉掐住了小超的脖子,那么这里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醉汉下了死手,用力去掐,让小超产生窒息感,有致人死亡的风险,可能成立特殊防卫,那么小超此时,就拥有“无限防卫权”。

依据是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如果醉汉只是一般的暴力程度,比如只是想控制小超或者进行恐吓,情况就比较复杂,要根据现场情况和反击限度来综合判断。

不过,大家可以设身处地想一下,被一个醉汉掐住脖子,就算力度不大,但谁能保证他之后行为不会失控呢?等对方开始用力再反击,会不会晚了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正当防卫,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根据最高检和公安部关于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的,还击一方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而根据相关指导案例精神,“防卫结果虽然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能认定防卫过当”。

综合这三点,我个人认为,即便醉汉的掐脖行为并未造成紧迫危险,也不妨碍正当防卫的认定。

再者说,小超只是挥拳反击,醉汉当时并未出现异常情况,双方还签了治安和解书,可见,即便是警方也未觉不妥,事后出现颅脑损伤,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此时再拿结果倒推行为性质,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即便立案,我认为“过失致人重伤”的案由更为合适。

这个案子里,对小超很不利的一点是,他一开始签了治安和解书,相当于承认互殴,承认自己的主观目的是攻击对方而非“制止不法侵害”,这一点会对认定正当防卫带来较大阻碍。

估计济南警方现在压力也很大,否则也不会提级办理还邀请检察院介入指导。

第二十条,也就是正当防卫,现在是全民关注的条款,每一起相关案件都会引起巨大讨论。

那么我也希望,即便判定小超正当防卫不成立,警方和检方也能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公布案件细节,取得公众理解,让大家在现实中有更明确的行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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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4-15 16:29

    说破天也是故意伤害[呲牙笑]

  • 2024-04-15 23:14

    我只想知道那三个人的身份

  • 2024-04-15 17:27

    所以治安和解书就不应该随便出

  • 2024-04-15 20:26

    三个人对付一个人[吃瓜]可以圈起来画个重点吗?不管打的是不是掐脖子的。打起来肯定选里面弱的,没致死故意伤害不存在,只是让他丧失行为能力。

  • 2024-04-16 00:06

    行为人进校内寻衅滋事,必须高度自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