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镇副书记(纪委书记)是否与龙塘村刘主任存在利益关系

小布爱画画 2024-03-05 18:01:01

据当事人罗朝良所述,三江镇镇政府在回函中所提到的(实报实销)并不属实,在97决议中很明确,龙塘村村两委没有经济实力,委托当事人罗朝良等三人出资解决与三江镇砖瓦厂发生的土地纠纷事实。在97决议中清晰明确并承诺若得来补偿从总收入中提取40%作为办案的劳务费不存在实报实销说法。

三江镇回函中(一致不同意补偿您的劳务费)在事实与龙塘村调查有明显出入的情况下还支持在龙塘村所开设会议的内容,是否有尽到调查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经过罗朝良多次与上级沟通交涉事实赢得到手8.8亩土地,在2003年分配协议中明确分配:甲方龙塘村三亩,乙方5.8亩(街脚组1.9亩,王永良0.96亩剩余2.94亩罗朝良)协议第八条明确规定:今后国家征用和拍卖,甲方履行甲方土地,乙方履行乙方土地,乙方土地征用或拍卖提成5%给村里,本协议从签字生效,永无异议,一定遵照执行。

龙塘村不履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及第五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上分配协议清晰无争议,二十年过去至今未果,三江镇和龙塘村水深到让老百姓无法呼吸。

三江镇经办人镇副书记(纪委书记)和龙塘村刘主任等人,无论如何都不愿意按照协议履约。事实焦点如下:

龙塘村刘主任父亲与龙塘村签订一份租赁协议内容(以8000元长期租赁龙塘村土地)协议主题不合法,根据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出二十年的超出部分无效。租赁期间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第七百一十条,第七百一十五条,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龙塘村刘主任将租赁龙塘村的土地,通过关系在政府开发眼皮地下变成高楼大厦,价值上千万)。

龙塘村刘主任多年以来没有自己产业,几乎没有什么收入。就靠村里任职的收入来维护日常开支(刘主任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多处征收老百姓安置地,谋取个人利益,收获到安置房几千平方,十几间安置门面)龙塘村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三江镇经办人副书记(纪委书记)等人无论如何都不同意履约(龙塘村与罗朝良签订分配协议)。作为公职人员,做不到公事公办,丝毫没有契约精神,这种行为不仅有违职业道德和操守,更是对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的抹黑。

以上报道全部属实,为维护法律公正,纯洁社会风气,提高党在广大人民心中的威望,相信贵州省锦屏县的公正廉明,一定会秉公办事。在此诚挚的恳请相关部门领导彻底查清事实,主持公道,还受害者应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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