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1928~2023一百年来铊中毒历史考察的十八条重要发现

养猫人 2024-01-29 12:17:40

在本号正在连载的《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深度剖析朱令案》系列长文中,第5~8篇为“朱令案前的我国铊中毒情况考”,分别为(上)、(中上)、(中下)、(下)。这四篇文章总计4.5万字,一百余张截图。

在这四篇长文中,通过参阅最近一百年来我国关于铊中毒的一百余篇学术论文(最早一篇是1928年的“Chen.F.K.etal:Nus.ued.T.Chipa,14:377,1928”,最近一篇是2023年12月的“孙昌华,任昊,袁丁等.急性铊中毒4例临床救治分析[J].临床急诊杂志,2023,24(12):653-656”),回顾和梳理了我国从上世纪二十年代到本世纪二十年代整整一百年间关于铊中毒的历史事实与学界观点,完成了我国有史以来关于铊中毒历史及现实的最完整、最全面考证。基于此考证,得到了关于我国铊中毒历史及现实的十八条重要结论性发现。

由于该四篇文章篇幅过长,并且全部是对学术论文的考证,读起来有点耗时耗力,所以有必要将这十八条结论性发现单列出来成为一篇短文。关于这十八条结论的每一条论证都可以在上述四篇长文中找到详细论证过程。

对我国1928~2023一百年来铊中毒历史考察的十八条重要发现:

1.我国自上世纪20年代开始用铊入药治疗头癣,在30年代和80年代中期均出现患者中毒致死病例的公开报道。即用铊入药治疗头癣应该是从二十年代延续到八十年代后期甚至九十年代。

2.“新中国”成立后铊作为工业原料主要应用于滤光玻璃、光电管、低温温度计、颜料和化学催化剂等各种工业领域,其间的多种技术承袭于苏联。

3.“新中国”成立后首个被公开报道的铊中毒致死病例是1961年的清华大学化学系(一说是工程物理系)26岁男性清洁工铊中毒致死病例。

4.我国在六十年代曾有因服用铊制鼠药致死的公开报道,1962年的福建19岁女性喝铊制鼠药致死是建国后公开报道的第二个铊中毒致死病例。另外直到2016年仍有从卖老鼠药那里获取铊盐的公开报道。

5.我国发生的第一起集体铊中毒事件是自1960年开始的持续了近30年的贵州省兴仁县回龙村群体性铊中毒事件。该事件由当地不合理的采矿行为致使铊矿污染造成水污染、植物富集铊、动物富集铊导致超过两百多人次中毒。6.我国发生的第二起集体铊中毒事件是1987年春节期间的江西上高县集体铊中毒事件,原因是当地村民服用了制造花炮的含铊工业盐导致超过七百人铊中毒。

7.在九十年代之前,我国医疗界对于铊中毒的首选药物是二巯基丙醇(BAL),该药对于治疗砒霜中毒的疗效很好,但对于治疗铊中毒的疗效十分有限。

8.普鲁士蓝用于铊中毒治疗在国外始于1969年。1974年Stevens.W的重要论文成为此后五十年至今治疗铊中毒的最重要学术指导、医疗指导。

9.我国医疗界在九十年代中期尤其朱令案后开始将普鲁士蓝用作治疗铊中毒的首选药,但该药似乎一直没有进入国家药品管理范围。美国FDA是在2003年正式批准将普鲁士蓝用于铊中毒治疗。

10.除了矿源、工业和医疗用药外,我国在鼠药、花炮、烟花、部分中药、部分保健品都有过检出铊成分的公开报道。

11.在90年代及以前,铊盐作为工业材料、鼠药原料、花炮用料等,在我国并非十分不易获取的物资,甚至到了2010年左右也不是:曾有人轻松从化工厂、鼠药制造者、网络上购得铊盐。

12.我国铊中毒的漏诊、误诊率极高,有研究显示误诊率在60%左右,我个人估计漏诊、误诊率不低于80%,甚至不低于90%。

13.在朱令案前,我国关于铊中毒的报道主要有医源性、环境污染、误食、职业性铊中毒四种,没有关于铊投毒案的公开报道。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这样的案件发生,原因见上条。

14.我国关于铊中毒诊治的首份国家标准于朱令案后的1996年颁布:GB 16385-1996《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此后经过两次修订(2002年和2010年),现在的执行标准为2010年版的GBZ 226-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

15.我国关于铊中毒诊治的首份专家共识于三年前的2021年颁布:《中国急性铊中毒诊断与治疗专家共识(2021)》。在该共识中,以专家共识的形式首次将“普鲁士蓝联合血液净化治疗”列为治疗急性铊中毒的首选标准化手段。

16.阿加莎在1961年出版的小说《白马酒店》里关于铊中毒、铊投毒的描写具有极高的真实性,像纪实小说一样真实,没有一条是虚假的、编造的、意淫的、杜撰的。

17.我国无论是记者、医生、科研人员,在公开发表严肃文章、纪实作品、学术论文时经常有极不严谨、漏洞百出、意淫臆断、猜测杜撰的现象,近年来的这种现象尤其严重(如本例中的李佳佳等人)。

18.2000年后,我国学术界的一稿多投、一稿多发这种学术不端现象十分严重,包括原封不动地一稿多发(如本例中的周清平等人)和篡改数据、文字、标题后的一稿多发(如本例中的李云桥等人)两种类型,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甚至已经发展到了明目张胆无所顾忌的泛滥地步。

对于以上十八条结论的详细论证,详见“ph手记v5”的如下四篇长文:

《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5):朱令案前的我国铊中毒情况考(上)》

《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6):朱令案前的我国铊中毒情况考(中上)》

《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7):朱令案前的我国铊中毒情况考(中下)》

《广陵散已散而广陵散未完(8):朱令案前的我国铊中毒情况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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