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低空经济新动作:重大项目落户最高奖励1000万元

十堰堰之凿 2024-04-17 02:55:34

今年以来,为拓宽低空经济无人机场景应用,十堰由市政府牵头出台扶持政策,多家无人机科技公司响应,综合飞行安全、社会效益等多方因素,初步规划了首批5条无人机物流低空飞行航线,并于4月12日获批。

航线一:

火车站邮政网点-茅箭茅塔乡

航线二:

人民商场-人民医院

航线三:

大洋物流园-上海路书香嘉苑

航线四:

武当山琼台-金顶-南岩

航线五:

十堰市快递物流园-柏林村

(均为往返)

航线业务包括

物流运输

电力巡检

护林巡查

等多个领域

实际上,3月23日,由茅箭区打造的十堰茅塔河小流域综合治理试点全省首条低空物流配送路线已成功完成首飞。

同时,《十堰市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低空经济的总体要求,抢抓低空经济产业密集创新和高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推动十堰市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增强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重大项目落户奖励

  对新落户的低空经济企业,经营范围为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eVTOL)及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与商业运营等,实缴注册资本规模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与落地县市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在其完成第二年承诺时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二、厂房租赁补贴

  对于入驻我市,按照自身生产需要新租用厂房并实际生产的规上企业,自实际生产当月起,前三年按照房屋租赁参考价格的10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

  三、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对在十堰市建设无人机智能起降机巢、公共测试平台、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等低空经济相关基础设施并实际运营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投入(不含征地投入)不超过50%分类别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个智能起降机巢不超过10万元,每个公共测试平台不超过30万元,每个中大型起降场、eVTOL起降场、直升机起降平台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各项补贴总计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

  四、支持扩大应用场景

  对在本市开通低空物流配送试点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一个在十堰市内)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并完成5000架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家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使用大、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常态化运营的航线,每条新开航线并完成1000架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民航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各县市区)

  五、支持通用航空器适航取证

  支持低空经济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对我市低空经济企业自主研制的通用航空器产品(含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首次取得国家通用航空器整机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并在我市形成批量生产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累计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

  六、支持低空经济标准规范制订

  对依法设立且住所地在十堰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主导制定低空飞行器产品、低空起降设施、低空运营服务等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且实施后取得良好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投资技改

  对在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2年)设备投资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按照其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额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并积极争取中央、省级预算内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工业技改补助,设备投资额门槛由2000万元调整为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县市区)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国家、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低空经济领域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按相关政策给予奖励或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九、鼓励低空金融服务

  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天使基金、专项产业基金、股权激励、上市融资等金融服务体系作用,支持低空经济新基建、中小企业培育、龙头企业壮大、创新团队激励、头部企业上市。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低空经济产业基金,鼓励各区(县、市)设立低空经济专项基金,市、区(县、市)共同形成总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低空经济发展基金群。支持低空经济企业享受市级“产业升级贷”“科技创新贷”“绿色发展贷”等融资和财政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产投集团、各县市区)

  十、支持低空经济人才引育

  鼓励和支持企业培养引进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低空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申报申领“武当人才卡”。支持企业开展无人机驾驶员、无人机测绘操控员等岗位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企业每人500-8000元的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县市区)

  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企业。所称小型、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概念与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

  本措施与省级、本市同级政策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措施涉及财政奖补资金由低空经济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承担,其余措施涉及财政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被信用中国、信用中国(湖北)、信用中国(湖北十堰)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得申报。若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贴的,相关部门应当收回奖励、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措施由十堰市发展低空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分工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鼓励各县市区政府出台低空经济协同配套政策。企业所享受的各类奖励补贴之和不得超过自投产(运营)之日起5年内对地方经济贡献的总额。需超过相应条款中奖励补助上限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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