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胡某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马边彝族自治县交通局、水务局等参与公路设计的单位,给予胡某一个说法,以及赔偿其一系列损失,但都未果。据胡某称,他曾两次信F有关部门,对水务局调处,但工作人员没有履职;2010年3月胡某提起行Z诉讼不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而是直接退诉讼材料;胡某的委托人提交的【2007年6月动工新建过河公路】基本情况重要证据不在档案里;有关单位明知在河道禁止修建阻水道路,违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免证事实,却依然要胡某提交相关证据。对此,胡某产生以下几点质疑:
一是高石头村通村公路在河道上修建确实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致使“高和提高洪水水位”平均2.27米,并占用行洪河道、阻断胡某鱼场排洪河道,导致养殖鱼被冲走。被冲走的主要是已分池可以在2010年进行繁殖科研试验(泉水鱼原种),按商品鱼价格鉴定,泉水鱼损失共计61.9万元,按农业部原种和清本直接损失应当高于市场价格的50%~500%,取中位数按300%算共计61.9*3=185.7万元。
(占用行洪河道、阻断鱼场排洪河道证据图片)
二是鱼排水沟离原河水位1米以上,鱼池口到原河水位2.05+1=3.米以上,2009年8月26日,公路修建完毕后,胡某鱼场淹没水位0.8米,过河公路在原河水位上平均高度为2.27米,公路离鱼池口0.66米,所以在公路面上洪水水位有0.8+0.66=1.44米,鱼池到原河水位2.05+1=3.05米。因此,如果不在河道修建公路(3.05-1.44=1.59米),还要涨1.59米高的洪水才到鱼池口,根本无法淹没鱼场,交通局等相关单位应当赔偿胡某上百万元的损失。
(还要涨1.59米高的洪水才会淹没鱼池的证据)
三是在2004年左右,村民集资约2万元左右购买修桥材料,国家并未补贴。村民在修桥时,就知道修高于3米以上的桥占用河道修公路会造成胡某的损失,并进行了赔偿。众所周知,洪水必须要高于过河公路段才能流出,为什么执法人员反其道而行呢?据庭审笔录可知,交通局确实参与了通村公路的路线规划、施工图纸设计,并将图纸于2007年6月交由高石头村村委会组织实施建设,证明交通局等单位确实知道修建的公路占用了行洪河道。
综上,胡某希望上级部门能够重视鱼场被违建公路阻断排洪案件,对有关负责人依法追责,并赔偿胡某相关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