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企业股权融资交易的影响

商海探法 2024-04-12 18:23:04

1. 对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的影响:新公司法修订中提到,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可能与公司的利益绑定不够密切,导致其以公司名义做出的民事行为对公司不利,损害公司利益甚至投资人利益。此问题需要注意,投资人可能会依据新规定主张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但需要就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进行举证。此外,如果公司怠于配合,投资人可能会基于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身份发起股东代表诉讼。

2. 视同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的影响:新公司法引入了视同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视同董事制度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执行公司事务时需要承担董事责任,扩大了其责任范围。而影子董事制度中,控股股东可能在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主导公司发行类别股或以较低价格发行普通股,从短期角度而言对其他股东的权益可能有利,但从长期角度而言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有利。根据新公司法,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提起直接诉讼;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继而间接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应当提起代表诉讼。在新公司法的语境下,如果股东主张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根据问题的性质选择直接诉讼或代表诉讼。

3. 公司治理模式的调整: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可以不设监事会。这一调整可能会增加投资人委派董事/监事的履职风险。投资人可能会要求创始人或公司为其委派董事购买董事责任险、签署董事赔偿协议等。此外,新公司法中新增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机制,对职工董事本身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融资交易中,创始人可能面临投资人争取监事会席位的谈判,或选择董事会观察员席位。

4. 股东权利保护:新公司法修订增强了股东的知情权等权利保护。股东可以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如果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提起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诉。此外,对于初创公司的创始人向投资人出售股权的情况,建议要求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交割前预先支付等额于出资义务的价款,以规避后续逾期不缴纳注册资本导致的补充责任。

5. 扩展异议股东回购权:新公司法扩展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控股股东形成压制时的回购权。在融资交易中,创始人股东和投资人需要重点考虑在公司章程等合同性文件中约定股东享有对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类似回购权。

6. 调整上市公司股东和实控人的相关转股锁定期要求:新公司法将上市公司股东和实控人的锁定期安排交由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了证券市场监管的灵活性。此外,新公司法删除了现行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一年内不得转让的锁定要求,给发起人转让股份松绑以满足其转股需求。

总之,新公司法对企业股权融资交易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涉及到受托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责任、视同董事和影子董事制度、公司治理模式、股东权利保护、异议股东回购权和转股锁定期要求等方面。在融资交易中,创始人和投资人需要根据新规定合理规划和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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