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与聋哑女孩情投意合,工作人员却因女子无法表达拒办结婚证,并建议去聋哑学校学学再来!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5-13 21:22:27

在河南巩义,小刚是一个简朴的年轻小伙子,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未娶。在家人的牵线搭桥下,他遇到了一位温柔的聋哑女孩青青。青青生长在偏僻的乡村,从未上过学,也没有接受过任何手语培训,因而无法用常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就这样,两颗孤独的心灵相遇,在家人和朋友的祝福声中,他们拍摄了婚纱照,并按照当地的风俗办理了订婚仪式。

然而,当小刚和青青满怀期待地前往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时,却遇到了意料之外的障碍。民政局工作人员在了解到青青无法用言语或手语表达自己的意愿后,拒绝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决定对小刚和青青来说无疑是一记重击。他们希望工作人员能够理解和接受青青以其他方式表达的意愿,但工作人员却坚持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建议青青先去学习简单的手语。

这件事迅速在当地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当地居民纷纷发表看法,有人认为可以有更灵活的办法来判断青青是否自愿结婚,工作方式不能太死板,为难群众。

也有人认为,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其实是在保护青青,因为结婚是人生大事,由于聋哑人沟通存在一些问题,担心其无法准确地理解结婚的意义,需要她理解并准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实对于工作人员来说,盖一个章很容易,但是不能对青青不负责任。

01、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工作人员是按律执行还是工作死板呢?

我国法律规定,中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的自由和离婚的自由,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而聋哑人并不应该因其听力障碍而被剥夺这一权利。对于青青来说,她无法通过口头语言或书面文字表达自己的意愿,这就无法确认其是否为自愿结婚,所以工作人员是按照法律规定正常履职,我们不能去苛责。

02、按照法律执行的话,是依照哪条法律呢?

根据《民法典》、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的。

《民法典》第1046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03、聋哑人士的权益如何保障?

聋哑人结婚具有一定特殊性,目前我国对聋哑人结婚登记有较常人更严格的程序要求。聋哑人登记时,若能够和婚姻登记员进行笔谈,可将聋哑人与婚姻登记员的笔录登记在册存档。若聋哑人不能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则要求有能够和聋哑人以及婚姻登记员进行正常交流的人员(最好是聋哑人的监护人)陪同登记,并将聋哑人的婚姻登记意愿及相关交流情况记录存档。总之,结婚登记的原则之一就是双方自愿,我们要确保结婚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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