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电动车被学校没收,学生偷偷骑走电车,学校发现后全校通报!学校这么做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

经典案例解说 2024-04-26 21:25:32

大家上学时有没有被没收过东西,就算没有也该见过同学被没收吧?其实学校为了好好学习,管控一些乱七八糟的东西是可以理解的。但没收的东西所有权还在学生手里,尤其是贵重物品。广州有一所学校,人家骑回自己的电车,居然被学校说成是盗窃。

小王(化名)是广东某高校的大学生,他是广东本地人,所以买了辆电车干啥也方便。小王对自己这辆崭新的电车非常爱护,经常对它进行擦洗。毕竟这是用他假期打工赚来的钱买的。学校并不禁止学生骑电动车,但在宿舍楼区域是不允许骑得。小王平时很注意这一点,生怕电车被学校没收了。可这天小王有点急事,也就没太在意的在宿舍楼区域疾驰起来。不料就这一次,他便被巡逻的保安逮住了,“那骑电车的,辅导员是谁?”,小王害怕极了,这要是辅导员知道了,自己肯定得背处分。一旦得了处分,什么奖学金,优秀班干部是想都别想了。小王苦苦哀求保安大哥通融一下。“咳咳,通融一下也行,但你这电动车必须没收,钥匙给我。”小王只好交出了钥匙,任由保安开着自己的电车扬长而去。小王回去越想越气,这电车可还没开几天呢。

这时他突然想起自己还串备用钥匙。于是,小王趁着夜色,来到了保安室附近,看到保安正在睡觉,他直接把电车开走了。保安第二天发现电车不见了,马上就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他没有直接去找小王,而是上报给了学校。学校一查监控,很轻松的就查出了小王。虽然知道电车本来就是小王的,学校还是给小王定性为盗窃,并且给予了他严重警告处分一次。这也就算了,学校还要把这件事情在全校大会上公开通报,还要小王准备道歉稿子当众宣读。小王委屈极了,不肯上台致歉。

1、学校有权利扣学生的物品吗?

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学校有责任对违反校规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学校有权利依照校规禁止学生在校园内使用电动车,但扣押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只有受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中具备该执法资格的人员才能实施,学校并无权力扣押学生财物。

2、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学校的做法合不合理呢?

不合理。学校并非具有执法权力的机构,其不能没收扣押学生的电动车等财物。

3、小王骑回自己的电动车,这能算是盗窃吗?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保护的法益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小徐本身就是电动车合法的所有权人,没有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取回自己财物的行为不应被评为“盗窃罪”。

4、如果小王的电动车被别人骑走了学校该不该赔?

该赔。《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5、小王是否可以告学校侵害其名誉权?

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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