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被认定赠与无需返还?答案不能一概而论

凡人龚律 2024-01-22 13:15:05

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要求返还而产生的纠纷不在少数,在双方的交易记录中,不仅有大额的资金拆借、也有中等数额的经济帮扶、还有频繁多笔的微信红包和转账。

一旦发生纠纷,涉及到微信红包的经济往来是借款还是赠与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

刘女士诉称,2019年其通过微信认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其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对此,周先生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作出判决,并认为:“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这个新闻很快冲上热搜,那么问题来了,微信红包都应认定为赠与吗?

分析

关于微信红包是赠与还是借款不应一概而论。

恋爱期间的经济纠纷举证难。在恋爱期间,双方基于亲密关系发生的资金转账一般不会明确做出约定,或者出具书面的借条等文件。因此,该类案件存在证据收集难、举证难的问题。

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转账一方主张是借款的话 则需要进行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并证明款项已实际交付。

款项交付的证据。通常情况下,提交微信交易流水和转账截图,能够证明款项已支付至对方本人的,可以认定款项已实际交付。

借贷合意的证明是关键。因此判断红包支付是否属于借款的关键在于出借人要举证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对方抗辩是其他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据足以使法官动摇的,则需要出借人一方进一步举证。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出借一方仅提供转账聊天记录的情况下,没有其他备注和证据的,微信红包支付方式所体现出的通常理解相比转账而言,并不能证明属于借贷关系,或不具备证据优势。

法官会结合双方证据来综合认定,并不孤立认定微信红包性质。此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要进一步举证,如果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 ,可以提交其他间接证据,努力还原借贷事实,形成证据链条。法官会在具体案件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从金额大小,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双方关系来认定是否构成借款。

微信红包作为微信的一种转账形式,区分了现金转账,且明确了金额限度,在交易流水同时涉及到转账和微信红包的情况下,红包的属性本身可以通常理解为一种小额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且涉及的金额也比较小,结合双方的恋爱关系,可以理解为是小额的赠与。

其他证据能够体现双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完成。同样,如果我发出一个微信红包,并说这是借给你的,或者备注是借款,那这个证明力就大于微信本身的红包属性,这种情况下其实借贷合意已经相当明确了,出借人已完成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法院就不能够基于款项是通过微信红包发的,而认定性质是赠与了。

总而言之,涉及到恋爱期间的转账,要根据具体案件涉及的单笔金额大小,支付原因,支付方式,支付习惯、双方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转账一方如主张借款,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对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举证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

SUMMARY

在情侣关系中,如果实在无法避免经济往来,在转账的时候可以载明转款性质,如借款、还款等。如果之后发生纠纷,尤其是涉及到不大不小金额的,资金转出一方有举证证明的义务,如果收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观点,综合其他证据也无法认定的,则其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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