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名牌销售“张亮麻辣烫”原料是否合法?法院判了

新湖南 2024-05-11 00:10:48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刘家璇 通讯员 王闻达

一碗热辣滚烫的麻辣烫,汤浓料足,香气四溢,吸引众多食客驻足品尝。其中,“张亮麻辣烫”作为行业内知名品牌,人气颇高。然而,有商家为提高销量,不惜蹭“张亮麻辣烫”的热度,销售标注有其商标的麻辣烫原材料,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合法呢?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判决侵权商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四千元。

某餐饮管理公司(简称餐饮公司)为第12378074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包括涮羊肉调料;调味酱;辣椒油等)、第2975700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30类包括咖啡用调味品;巧克力酱;茶;调味品等)专用权人,其“张亮麻辣烫”品牌在餐饮领域多次获奖,市场知名度较高。

近期,该餐饮公司发现宁乡市一家食品店在线上大量销售标有“张亮”品牌的全脂奶粉。这些奶粉在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以及商品本身的标识上,都使用了与“张亮麻辣烫”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元素。

当顾客在该网店搜索“张亮”或“张亮麻辣烫”时,搜索结果中会出现一条商品链接,该链接标题为“新西兰全脂奶粉雪花酥张亮麻辣烫烘焙奶茶冰淇淋酸奶奶枣商用摆摊”。此外,该商品下方还有用户评论称赞其“味道香醇,做麻辣烫妥妥滴”;在商品详情页面上,也出现了“新西兰全脂奶粉麻辣烫商用原装”的描述。

对此,餐饮公司认为该食品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张亮麻辣烫”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同时也侵犯了公司和消费者的权益,遂将食品店诉上法庭。

面对指控,食品店辩解称,其销售的商品属于第29类,即食用油和奶制品,与“张亮麻辣烫”注册商标核定的第30类商品服务不同,并不构成侵权。

宁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用户评价和商品详情中可以看出,该店销售的全脂奶粉实际上被用作商用麻辣烫的调味品。事实上,很多麻辣烫商家在制作汤底时,会添加奶粉以提升汤底的口感和色泽。

因此,法院认定该食品店销售的全脂奶粉与原告的第29757000号和第12378074号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和“调味酱”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对食品店的辩解不予采信。

此外,食品店在销售过程中,不仅将“张亮”和“张亮麻辣烫”作为搜索关键词,还在商品链接标题中使用了这些字样,明显是为了吸引顾客,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与“张亮麻辣烫”品牌有关联,从而造成混淆。因此,法院认为该食品店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宁乡法院最终判决该食品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酌情判定食品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4000元。

法官提醒,商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尊重知识产权,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关键词和标识。这样的行为不仅可能面临法律风险,而且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消费者在搜索商品信息时也需要保持警惕,仔细辨别搜索结果,避免被虚假信息误导。通过选择信誉良好的平台和商家,获取真实可靠的信息,消费者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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