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四车连环撞,法院这样判!

中国法院网 2024-05-10 10:10:30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多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自己无责,为何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29日下午,肖某驾驶甲车(所有权人为肖某娜,系肖某女儿),沿武功山大道行驶至萍乡市开发区武功山大道市消防支队路段时,与前方同车道由李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乘坐李某泉,系李某父亲)、张某驾驶的乙车、林某驾驶的丙车发生追尾,造成李某泉受伤及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李某泉、张某及林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某泉住院治疗共计22天。李某泉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150天,护理期评定90天,营养期评定90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泉将肖某、肖某娜及其承保的A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9354.04元。事故发生后,肖某娜投保交强险的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垫付医疗费18000元。因张某(投保A保险公司)和林某(投保B保险公司)的小型汽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后经A保险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张某、林某及B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娜作为小型汽车所有人,不存在法律担责情形,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肖某负担。由于肖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张某的小型汽车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林某的小型汽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原告及四车受损,均与本次事故有关。因此,李某泉的合理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在肖某娜投保的交强险有责赔偿限额内和张某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以及B保险公司在林某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在甲车投保的保险金额2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综上,法院依法判决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李某泉113952.04元(品除垫付款18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付李某泉59,139.04元;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李某泉11991.1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法官提醒

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保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公益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款中规定,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认定为无责任时,无责机动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保险公司则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即交强险的“无责赔偿”。“无责赔偿”体现了生命权高于路权的立法精神,也体现了法律对交通事故受害方的关爱和保障,保护受害方的权益。最后提醒广大车主,按时投保交强险,切莫因小失大。

来源:安源法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陈彩虹 曾舸

编辑: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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