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合同诈骗案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

北京雷石律师事务所 2024-03-26 11:36:03

经济交往过程中,常会出现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收取对方交付的财物后却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如赊欠货物不付货款、收取预付货款后不交付货物。还有的合同当事人收取对方支付的高额费用后,却不能提供与收取的费用价值相当的产品或服务,如商家收取客户的高额费用后却只提供一些低价值的品甚至伪劣产品,美容院让客户花数万元办美容卡却只提供劣质的服务。

上述情形能否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应结合合同诈骗罪的刑法条文进行分析。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如不符合前四项的,再考虑是否属于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情形。根据同类解释的规定,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当与前四项规定的情形性质相当。而在前四项情形中,行为人不仅采用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还有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因此,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也应当是采用欺骗方法非法占有并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

除上述判断外还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要分析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的意图和欺骗行为的性质。如果行为人仅仅存在欺骗行为,但其目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并没有非法控制、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企图,那么这通常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次,需要考虑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但是为了获得正常的交易利益而采取了欺骗手段,并且之后积极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那么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后,还要考虑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即使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如果之后由于商业变故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履行能力下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也不宜简单地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判断合同诈骗案中是否构成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意图、欺骗行为的性质、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及实际履行行为等多个因素,从而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案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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