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漕运总督在政治地位和实际权力上均高于河道总督

史海撷英 2024-05-04 19:20:21

清代地方官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直省行政机构,即主管军政、民政的地方官,其行政等次为督抚藩臬道府州县;二是专制性地方机构,即主管河道、漕运、盐政、学政、税务等机构。

专职性地方机构中,比较重要的是河道、漕运两项,所以专设总督以司其职。那么同样都是专职总督,河道总督与漕运总督哪一个相对来说含金量更高一点呢?

首先是服务的对象不同

历朝历代都将治理河道作为国家第一要务,康熙皇帝亲政后,便将三藩和河道作为优先解决对象。实际上不仅仅是清圣祖,其后的清世宗、清高宗以及其他诸位帝王,在治河上始终不遗余力。

从性质上来讲,治河主要是为了杜绝水患灾害,让沿河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其本质是“为民”。当然,治河工作如果顺利,也会为朝廷带来很大的政治和经济收益,至少国家不用拨款拨粮赈济百姓,会减轻财政负担。

黄河、长江、淮河从来都没有停止泛滥的脚步,不管朝廷怎么花钱都避免不了水患之苦。历代皇帝也比较麻木,只是按定例旧制加以维持,即便是出现洪患,顶多也就是拨点款赈济而已,不至于伤了国家的元气。

漕运就不同了,服务的对象是皇帝、皇室以及在京的八旗兵丁和文武官员。沿江沿海的山东、河南、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湖北、湖南这八个最富庶的省份,每年要向朝廷缴纳固定的漕粮。

皇室、在京权贵的口粮全靠漕粮维系,一旦漕运出现问题,京师就会大乱,也就是说漕运问题关系到国家的根本,是绝对不能出现任何差错的。所以说从服务对象上来说,漕运要比河道更为皇帝所看重。

其次是职务设置不同

河道总督只是一个大概的说法,不同时期变动很大。顺治元年设河道总督一人,综理黄河、运河一切事务,称为“总河”,驻扎在山东济宁。这一时期河道总督权力很大,例兼兵部尚书衔,地位在两江总督之上。

康熙时期,因江南河工紧要,将总河迁至清江浦,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命山东巡抚管理山东境内河道,如此河道总督的权力有所缩减。

雍正二年(1724年),因河南河工紧要,专设“副总河”驻扎山东济宁,专管河南之河务。总河则兼管南、北两河事务,副总河专管河南之河务;雍正四年(1726年),命山东河务改由副总河兼管,至雍正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分管南北两河。需要注意,此时总河与副总河互不隶属,不是上下级关系。

雍正八年(1730年),因直隶河工紧要,添设直隶河道水利总督一人,驻扎天津。至此,地方河务分为北河河道总督、东河河道总督及南河河道总督。也就是说这一时期,共有三个河道总督。

乾隆十四年(1749年),北河河道总督改由直隶总督兼任;咸丰八年(1858年)南河河道总督改由漕运总督兼管;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东河河道总督归山东巡抚就近兼管。可以看出,到了光绪时期,全国的河道总督已无专职。

漕运总督从始至终只设一员,没有太多的变动,故从政治地位上来看,漕运总督是要高于河道总督的。

不仅如此,漕运总督在不同时期还有一些重要的兼职。如顺治六年(1649年),曾命漕运总督兼凤庐巡抚事;咸丰十年(1860年),命漕运总督节制江北各镇、道官员。可以看出,漕运总督不仅政治地位略高,实权也比河道总督大。

任职资格不同

河道、漕运两督皆为正二品大员,初兼兵部尚书衔,与各省总督平级。乾隆时期,以河道、漕运总督向无地方行政之责,统一改兼兵部侍郎、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衔,与各省巡抚平级。

客观地说,不管是河道总督还是漕运总督,论实权都无法与各省督抚相比,其任职资格也要低于各省督抚。

按照定例,各省巡抚缺出一般由从二品的布政使升任,个别的也有侍郎、内阁学士升任。朝廷对巡抚的任命是很重视的,一般不会出现越级提拔的情况,这主要是鉴于巡抚职责重大,非熟悉地方政务者不予。

漕运总督缺出,也是在布政使和三品以上京官中拣选,基本上和巡抚属于一个级别。河道总督就不同了,因河道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职务,任职者必须具备过硬的河务技能。

然而懂河务的官员毕竟是少数,所以河道总督出缺,有时候就无法从应升职务中挑选合适的人选,只能退而求其次,将标准降低为“管河道”,即从道员这一级中选出合适的人选。有清一代,以管河道升任河道总督的不在少数,从中也能看出河道总督的任职资格比漕运总督要低。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对比,结果也就出来了,即漕运总督不管是实权还是政治地位,都要高于河道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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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海撷英

简介:历史不在神坛,也不在地狱,将一切历史拉回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