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于2021年4月的一天,在课间休息时段,小龙与小明发生口角争执,小龙将小明击倒在地后骑坐在小明脖颈处,持续用拳击打小明。小豪见状,试图上前制止,但被小龙突然回身挥拳击中左眼。小豪被送至医院,诊断为继发性青光眼,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小豪的医疗费花去了3万余元,而小龙的母亲仅垫付了1万余元后便不再理会。
小豪一家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龙、小龙父母及上海某中学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并认为小龙及小龙父母应承担主要责任。小龙及小龙父母认为,小豪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4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小龙及其父母仅应承担20%至30%的责任。
上海静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侵害事实由限制行为能力人小龙直接导致,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小豪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予以褒扬。学校未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未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应对本案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小龙及其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上海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小龙及其父母在扣除已垫付的钱款外另赔偿小豪12万余元,学校赔偿6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