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张大姐花了280万给儿子买婚房,而邻居却神情古怪,张大姐女儿调查了房子,发现了房子不能做婚房,于是张大姐要求退房款却遭到了拒绝,张大姐起诉了原房主。张大姐和老伴辛苦了大半辈子,终于攒了一笔钱,准备给儿子买婚房。而他的儿子也很争气,找到了一个女朋友,两人也准备结婚,就差婚房了。为了让儿子的的结婚提上日程,张女士决定买一套婚房给儿子。她到卖房介绍处,看了房子的信息,她看到金女士的房子面积挺大的,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方便,是顶楼采光也很好,并且价钱是280万也不算贵。于是张大姐便要求房主金女士带去看房子,看过房子之后,张大姐对房子很满意,当时就表示愿意买这套房子,并且两人签订了房子买卖协议,而张大姐为了赶紧办过户手续,更是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买房的事情解决之后,张女士更是马上找到了施工队帮忙装修房子。而未来儿媳妇的舅舅就住在新房的附近,于是他就成了装修的监工。在监工的过程中,他发现有邻居对房子装修感到很惊讶,于是就和邻居闲聊,然而邻居对于这套房子不敢多说一句,神情也很慌张,似乎在隐瞒什么事情,但邻居直言这套房子不适合做婚房。未来儿媳妇舅舅听到这个消息之后,赶紧告诉张大姐,张大姐也突然慌张起来,因为不适合做婚房,就是房子发生过不好的事情,她把事情告诉了家人,家人决定调查房子的事情。而张大姐的女儿查到,这套房子曾经发生过火灾,并且有一名男子在火灾中离开了人世。张大姐一听到这个消息,整个人都不对劲了,于是她赶紧找房主金女士。她质问金女士,为何房子发生过火灾,并且有人在里面离开人世的事情没有告诉她。而金女士则表示,她不知道张大姐买这套房子是用来做婚房的。可张大姐一听就气不打一处来,因为当时买房的时候,就多次强调她买这套房子是用来做婚房的,并且多次询问金女士,房子是否有人离开过人世。而当时金女士和她的丈夫都一直在否认这件事情。所以对于这件事情,张大姐觉得金女士就是欺骗了她,所以这属于诈骗,因此他们所签的房子买卖协议是不成立的,因此要求金女士退还房款。可是金女士,并不认可张大姐的说法,因为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明确写着,没有自杀或他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发生火灾的这件事情属于意外,所以她并没有欺骗张大姐。并且金女士表示这件事是属于她的隐私,她不想告诉任何人。原来这套房子是金女士和她前夫的,前夫嗜酒成性,喝醉了就打她,所以金女士才和前夫离婚,这套房子也就判了一人一半。后来丈夫在一次喝醉酒了之后,回到家就不省人事地睡了一个晚上,早上醒来的时候就抽烟了,可是烟还没抽完,又睡着了,没有熄灭的烟头就烧到被子,从而引发了这场火灾,他也在火灾当中不幸离世。前夫离世之后,他的一半产权留给了他们的孩子,而孩子跟着金女士,所以房子也就全部属于金女士的了。而金女士也不想留这套房子,所以才把它卖给张大姐。张大姐了解的事情经过之后,依然认为金女士是在欺骗她,所以要求金女士退回房款,但是依然遭到了拒绝,是张大姐便起诉了金女士。张大姐买房时多次强调房子是要做婚房,并且多次询问房子内是否有人离世过,而金女士隐瞒了此事。那么张大姐提出退还房款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支持?一、 卖房介绍处有义务把房子的真实情况告知张大姐,如果卖房介绍处知道房子的真实情况,而没有告诉张大姐,那么卖房介绍处侵犯了张大姐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有关情况。如果卖房介绍处知情而不报,这就侵犯了张大姐的知情权,而金女士隐瞒房子的真实情况,也侵犯了张大姐的知情权。所以金大姐可以追究他们的侵权责任。二、在一般人的意识里,做婚房的房子就是没有发生过有人离世的房子,所以张大姐买房的时候肯定和金女士强调过这个问题,而金女士隐瞒了房子的真实情况,因此金女士存在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金女士明知道张大姐的需求,她却隐瞒事实,从而构成欺诈行为,她以这种欺诈手段达到卖房子的目的,而张大姐在不知情的情况,做出了违背实实意思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张大姐有权请求撤销房子买卖协议。而法院经过审理后,也判决金女士退还张大姐的房款和装修款290万。其实不管是卖房也好,买房也好,这都不是小事,卖房人应该把房子的真实情况告知买房人,买房人在签订协议时也应当谨慎。对于金女士隐瞒房子的真实情况从而卖给张大姐,您有何看法?
网友:别说买房了,就是租房我也不租屋里死过人的,胆子小,不敢住
网友:这种鬼屋市场上面有很多。买的人也有很多,只不过价格差不多是市场价的78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