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2.0.2条,双重电源是指-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第3.0.2条规定,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双重电源可以是分别来自不同电网的电源,或来自同一电网但在运行时电路互相之间联系很弱,或者来自同一个电网但其间的电气距离较远,一个电源系统任意一处出现异常运行时或发生短路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仍能不中断供电,这样的电源都可视为双重电源,双重电源可一用一备(尚应满足--级负荷允许的切换时间),亦可同时工作,各供--部分负荷。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规定,结合目前我国经济和技术条件、不同地区的供电状况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具体情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作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重电源: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电压--般在35kV及以上);
(3)电源来自一个区域变电站,另一个设置自备发电设备。建筑的电源分正常电源和备用电源两种。正常电源一般是直接取自城市输电网。当城市有两路高压(10kV级)供电时,其中一路可作为备用电源;当城市只有一路供电时,可采用自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
此外,在实际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中,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的情况很难遇到,因为国内各地区的各大发电厂基本上都是接入本地区的公共电网的,一般不会由各自的发电厂直接送到民用建筑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