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国内经济,国土统一、国内和平以及来往自由都是非常必要的。与同时期的法国、德国等西欧国家不同,中世纪中后期英格兰在政治上是统一的。
12、13世纪,有些进步的贵族似乎曾经采取某种积极的公路管理方法,因为他们对于从通过他们领地内的交通运输可获得的利益有兴趣。
同时这一时期中央集权制在英国发展起来,随着国王权威的日益增强,国王的和平与安宁范围到达了全国,这首先体现在王之道路上,很多重要的大道置于国王的保护之下。
“就像布拉克顿所定义并由王室法庭实施的一样,对王道的定义不仅包括军事路线而且包括通向港口和集市的所有道路,对它们的破坏和阻塞是反对国王的犯罪行为”。
11世纪晚期出现的四条大道:“沃特林大道、厄明大道、福斯大道以及伊克尼尔德大道,这些道路一般还有标准宽度,两辆四轮货运马车能够通行,两个牛倌拿着鞭子刚好触及对方,或16名骑士并排,任何破坏道路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违者罚款100先令。”
在国境内水陆交通干线上来往时安全可得到保证,从而带来了许多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和好处。不仅如此,当时英格兰国王颁发的一些法令也显示了王权对于道路交通的影响。
其中,有关于王之和平的法令,如《亨利一世律令》中规定,破坏道路及未履行修桥义务等犯罪行为均属破坏了“王之和平”。正是由于类似这种法令的颁发,我们会发现旅途中的安全是有一定保障的。
戴尔曾指出“中世纪整个英格兰有大笔的钱财经常处于流动状态,从庄园管事、总管和地租征收员手中移交到领主和他们的官员手中。在此过程中,路途中的偷盗相当少见,领地记录中也没有提及由负责运送或征收钱财的官员采取的保卫或安全措施。”
这足以说明道路安全还是相当不错的,而这是归功于国王和平的。我们还可以看到有些法令是政府当局为改进道路所颁布的,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的《温切斯特法令》规定:凡从一处通向另一处市场城镇的道路必须一律加宽。
道路两侧200英尺以内凡有树木、篱笆、或壕沟处,均须铲除或填平,以免有人用作掩护潜伏路旁图谋作恶。
……若领主未能尽责,且有意拒不填平壕沟或不清除树丛与灌木,以致发生抢劫之事,即应负责赔偿损失;若发生谋杀则由国王酌情处罚。
……让出与路侧相距200英尺之开地面,或者修筑十分厚实宽阔之国墙树篱或壕沟,使歹徒不能往返跨越,逞凶犯罪。
从这个法令的颁布来看,无论原因为何,当时的国王或者贵族都考虑到了交通的问题,这让我们可以看到统治阶层对于交通道路网的重视。
道路的维护治理要使道路成为有效的道路,就必须清除人为的障碍,建筑物、庄稼、沟渠、栅栏等,同时也要清除土匪、强盗、杀人犯等的障碍,这势必会涉及到权力,道路的历史其实是一个关于法律管辖的问题。
如果说在中世纪英格兰的这个或者那个时期道路是在完全忽视的状态下,那将是言过其实的,在这个时代,关于改进道路的努力,始终是或多或少继续不断地进行着的;随着英国格兰交通需求的不断增加,道路的建设和维护越来越重要。
道路维护是一种义务,如“在《末日审判书》中记载切斯特城的惯例是司法官从每海德土地中传唤一人修桥梁和城墙,如有违犯,其领有者被罚款40先令。”
之后国王还强化道路维护的义务,“从13世纪后期开始,英国王室成立了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对海墙、堰堤、堤道和桥梁的检查与保护。到14世纪,郡守和王室官员调查有关桥梁和道路的案件更为普遍。”
中世纪中后期英格兰发展完善道路交通网的一个重点问题是资金,而保证资金来源的稳定除了地产收益,还有很重要的一个来源即通行税的征收,过桥费和铺路费。
一个领主常常不顾旅途中人的意愿,迫使一个流动商人走他想让其走的道路,为的要使商人缴付通行税;又或者当商人本可摆渡的时候,往往强制他走一座桥。
但这种肆意征收费用的问题随着中央集权化政府的成长而趋于减少,从12世纪开始逐渐演变发展为一种系统或习惯的固定通行税。国王在批准修建浮桥或铺路时,授予了从道路上筹集资金的权利。
1249年在贝弗利征收的铺路费授权令如下:“授予贝弗利市民为期5年的铺路费征收权,对进出该城用于出售的货物收费为每马车货物半便士,每马驮为四分之一便士”
“1315年8月8日,又有一张从兰格莱发出的特许状,授权威廉·德·尼耶尔等人在柴戎征收3年的通行费,用于维修从伦敦的‘新殿法学院’到威斯敏斯特王宫之间的通道,以保证该地所有销售货物顺利通行。”
从下面两幅图的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在13世纪,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通行税的征收还不是很多,但到了14世纪后,尤其是理查德二世统治时期,通行税征收的数量已经相当多了。
发生这一变化,可能与13、14世纪,马车发生了变化,变得越来越重,人们用铁包裹马车车轮,这些新的车辆给道路和桥梁带来了新的压力,维护也更加频繁有关。
而且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铺路税大多集中于港口城镇,伦敦周边及北方大道上,而过桥税则主要集中在泰晤士河上、塞文河上以及重要的王国大道上。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如果这些进款真的都用在了维护交通网上面,那些惯常征收的捐税就不会是那样苛重或者非法了,贵族在河流运输上征收大量的通行税。
但又没有用在改善河道上,甚至没用来维持河道开放通航,这一事实,促使沿河城市的大商人们联合起来,执行为领主所忽视的任务。
他们把领主的征收通行税权接收过来,维持曳船路,疏浚河道并建造仓库和码头,以保证航运的通常运行,这是商人受当时的利益所驱使的。
王室及政府的“稳定”(一)流动的王室
英格兰的中央集权不同于欧洲大陆,英格兰国王遵循的是“我的封臣的封臣还是我的封臣”,相较而言英格兰国王有较大的权威。
在诺曼王朝及其后的安茹王朝,王权不断集中化,行政管理越来越繁杂,英格兰国王身份的双重性往往决定了英格兰行政的特殊性。英格兰的国王是将国家公权的君权和带有私权特征的最高宗主权集于一体的人,需要“跨海而治”。
久居一地往往并不能很好的进行国家治理,国王常常需要外出,英格兰政府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国王,对于王国的政治发展,国王个人的因素比其他任何因素都重要。
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和经济上的原因,国王及其随从经常的旅行,当时所谓的政治中心,就是一个经常移动的蓬帐,这种马背上的管理并不是单独进行的,国王无论走到哪里,总跟着一大群人:朝臣、官吏、仆役、商人、上诉者和食客。
整个政府机构和财政控制机构,并不固定于一地,基本上都是在移动的,他们或访问王室地产和城堡,或向王国内派驻官员,或由传令官发布各种文告、令状和特许状等,国王会率亲信巡查各地,确保王令的实施。
同时,由于国王的地产遍布各地,为了管理分散各地的封建地产,他需要定期的出行,奔赴各地,在当时陆路运输迟缓的时代,国王及其宫廷从一个庄园到另一个庄园,就地进行消费;
同样的,大的封建领主,要不断地在他领地内从一处周游到另一处,才能征收上租金,供养得起家臣和仆从,维持起码的和平和秩序。
“早期王国的重大决策主要是由随身带着玉玺、秘书处和财政官的国王,及其流动的集体在马鞍上而不是在威斯敏斯特作出的。”
国王马鞍所在就象征着政府所在,人们往往只知道有国王的大道而不知有王国的首都。维持权力要靠个人去监督,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国王还是较小的贵族们都一样的。
安如王朝的亨利二世的统治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亨利二世的身份具有双重性,同时担任英格兰的国王和法兰西的伯爵,“文化的因素以及大陆领地的庞大使他在其统治的34年间有21年是在欧洲大陆度过。”
亨利二世是个很有能力的政治家,想要维持庞大而分散的领地的统一,依靠他迅速往返于大陆与英格兰来得到治理。
“所以传说亨利二世只有在吃饭、睡觉和开会的时候才会坐下来,他总是在马背上,不停的从帝国的一角前往另一角,几乎给人留下他同时出现于各处的印象。”
行政中心的流动从客观上不可避免的推动着交通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发展完善既包括道路网的扩展,也包括交通工具的发展,倘若交通便利,那么海峡的存在将不会阻隔诺曼底和英格兰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二)中世纪后期英格兰政治中心的固定
随着王权的不断加强,国家形态日趋完备,英格兰政治的流动性到14世纪时宣告结束,“官僚机构的发展及其规范化也是不可抗拒的,它体现为某些机构的固定化”。
14、15世纪,英格兰君主除非必要已经基本不再像之前那样到处带着行政中心到处旅行了,国王和大的封建主们大都开始固定于一处。威斯敏斯特宫在14世纪之后逐渐成为英格兰固定的行政中心。
“1339-1371年有31次会议在威斯敏斯特召开,1459年后没有任何一届议会在威斯敏斯特之外的其他地方召开。”每郡郡守及其书记员、仆人仅就财政问题一年就得去威斯敏斯特两次。
王令也会从里这发出交由官员们负责,如“爱德华四世(1461-1483)统治期间,关税收入大幅增加,这主要归功于他加强对关税的管理。他经常派遣巡回法官到各地调查关税的征收工作。”
“从1473年起,每年定期派遣法官调查走私情况和关税官员的营私舞弊行为。1474年,爱德华四世派遣法官到各个港口调查走私和各地违反法令的情况。”
行政中心的固定符合政治统治要求,从11世纪以后英国政治的特点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12-14世纪国王和大领主的巡行,
还是到中世纪后期行政司法中心固定后地方官员的定期前往威斯敏斯特进行汇报,这些都需要比较良好的方便的道路交通网,无论水陆,这无疑会推动交通的发展建设。
我们会发现当时英格兰的道路交通网对于统治者来说,从最初的巡行就食,在流动中统治王国到后来王权中心固定下来,道路的行政职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王之和平观念的影响下,国王常常颁布一些法令来保障和维护道路和平。
当然,统治者往往也会关注到交通带来的可观的经济利益,这是统治者征收通行税维护交通的又一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