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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逐步取代纸质合同,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首先需对电子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而电子签名的审查直接关系到合同效力的认定。
那么,什么是电子签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电子签名为电子合同签署提供了便捷,但电子签名的风险防控也成为一大热点话题,在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01
可靠的电子签名应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的电子签名需同时满足身份真实、意愿真实、签名未篡改、原文未篡改四个条件。
据司法判例,如第三方平台核验流程不完善,电子签名效力可能不会被法院认可。因此,为确保签名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电子签名时应选择资质完善的签约平台,对签约流程留存完整证据链,如:
(1)第三方平台提供《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证明第三方平台具有法定资质;
(2)第三方平台出具《电子签名技术报告》,证明数据电文存证后未被篡改;
(3)第三方平台出具《人脸识别证明报告》,证明电子签约中的人脸识别信息系签约人本人;
(4)通过人脸识别、身份证号验证、查验验证短信等方式,证明电子签名系签约人本人签署等。
案例:(2024)沪0104民初5077号
案情:原告主张其并未签署《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要求返还意向金11,000元。经法院查明,原告手机有2条短信,其中2023年7月5日17:04的短信记载:【法大大】校验码为242359,请输入以完成验证;2023年7月5日17:00的短信记载:【关镇铨装潢设计】尊敬的客户,您于2023年7月5日和某某公司1签署的装修电子合同已生效,合同编号为E20XXXXXXX,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如非您本人操作,请立即与我们联系!
法院观点:王某实际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与某某公司1签订了装修合同,且该装修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关于王某陈述的手机并非其本人操作的意见,王某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案例:(2018)京03民终4843号
案情:2016年9月23日,京汇公司作为甲方与袁斌作为乙方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乙方及甲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并认同其效力”,合同落款处“袁斌”系电子签名。袁斌以他人冒用其名义注册账户并签订合同为由主张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观点:在认定签字签名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即系电子签名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法院认为袁斌称该账户注册及电子签名非其本人操作系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即对于袁斌个人而言,其主张签署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并非由其本人控制,其对此均不知情。而京汇公司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袁斌本人在签署案涉合同是系由其本人控制电子签名数据的,即其未提交直接证据证明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电子签名系可靠的电子签名。因此,仅从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袁斌的电子签名并不能直接证明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系袁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
案例:(2023)粤0304民初47900号
案情:原告和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的《个人担保函》。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上上签公司”)分别取得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FCA”)与浙江省数字安全证书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JCA”)的授权,可开展CFCA的数字证书注册审批业务,受理、发放数字证书以及在“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上合法使用ZJCA签发的数字证书的权利。上上签公司就本案所涉《借款协议》《个人担保函》出具了存证报告。
法院观点:案涉《借款协议》《个人担保函》系在线方式签署,为数据电文形式,原告提交了上上签公司出具的《在线验签报告》,确认该协议与担保函为各方在线签署且未被修改,在案件立案后本院亦就诉请至本院的电子协议等进行再次验证,本院校验出的哈希值与上上签出具的《在线验签报告》的哈希值一致,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的协议、担保函即为各方在线签署的文件且未被修改。该协议及担保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
应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签约平台及其合作服务机构。
02
实务中,为证明电子签名符合“可靠”的认定标准,签约主体一般会借助线上签约平台,依托具备《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机构)进行签署。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需要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且,《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自办结之日起五日内公布相关信息。
在选择签约平台时,应注意同步索取其与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合作的授权书、授权函等相关证明,并可通过工信部行政许可公开系统与国家密码管理局行政审批结果系统查询所涉服务机构资质的真实性。
综上,在使用电子签名的过程中,应当注意满足身份真实、意愿真实、签名未篡改、原文未篡改四个条件。为确保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电子签名时应选择资质完善的签约平台,对签约流程留存完整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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