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称,2021年新的《民法典》中关于婚姻法的规定取消了彩礼这一说法,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很多人都在问,这是否意味着天价彩礼被废除了?家有女儿的父母是否还要为女儿买房?这对于男女双方的婚姻权益有什么影响?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解读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要澄清一个误区,那就是《民法典》并没有取消彩礼这一说法。彩礼是我国传统的婚俗之一,是男方在结婚时向女方表示尊重和感谢的一种礼物。彩礼的形式和数额因地而异,有的是金钱,有的是贵重物品,有的是实用物品。法律没有禁止彩礼,只要双方自愿给付和接受,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都是合法的。
那么,《民法典》到底做了什么规定呢?其实,《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一条款并不是新出台的,而是沿用了原来《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民法典》并没有改变对彩礼的态度和立场,而是继续坚持了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和包办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的原则。
那么,什么叫做借婚姻索取财物呢?简单来说,就是以结婚为手段或条件,强行向对方或对方家庭索要过高或无理的财物。比如,女方或女方家庭以不给付巨额彩礼就不同意结婚为由,逼迫男方或男方家庭倾家荡产;或者男方或男方家庭以不给付房产证或其他财产证明就不同意结婚为由,逼迫女方或女方家庭放弃财产权益等等。这些行为都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婚姻自由和财产权利,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道德风尚。
那么,《民法典》如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呢?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因包办、买卖婚姻或者借婚姻索取财物而致使当事人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作出不同处理。”也就是说,《民法典》赋予了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采取差别化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力。具体来说,如果一方因为对方或对方家庭索要过高或无理的彩礼而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对方返还彩礼或者多分给一方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因为对方或对方家庭不给付房产证或其他财产证明而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对方交付房产证或者多分给一方夫妻共同财产等等。这样,既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惩戒违法行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那么,家有女儿的父母是否还要为女儿买房呢?这个问题其实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因为每个家庭的情况不同,每个女儿的想法也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从法律角度来看,《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投资所得;(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或者遗嘱中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也就是说,《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原则,其中包括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屋。这意味着,无论房屋是由男方还是女方购买或者共同购买,只要是在结婚后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都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因此,家有女儿的父母不必担心女儿在离婚时会失去房子。
从经济角度来看,买房是一件大事,涉及到很多因素,比如收入水平、消费能力、市场行情、政策变化等等。家有女儿的父母是否要为女儿买房,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预期目标来决定。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而且认为买房是一种投资或者保值手段,那么可以考虑为女儿买房;如果经济条件有限,而且认为买房会增加负担或者风险,那么可以考虑与女儿商量其他方式来解决住房问题。总之,买房不是一件必须做的事情,也不是一件能够保障女儿幸福的事情。
从感情角度来看,买房并不是结婚的前提条件,也不是衡量爱情的标准。家有女儿的父母是否要为女儿买房,要尊重女儿和女儿未来伴侣的意愿和选择。如果女儿和未来伴侣都愿意先租后买或者共同攒钱买房,那么家长
那么家长就应该尊重他们的决定,不要强行给他们买房或者要求对方买房;如果女儿和未来伴侣都希望有自己的房子,而且双方家庭都有能力和意愿为他们买房,那么家长就可以考虑给他们买房或者与对方家庭协商买房的方式和比例。总之,买房是一件关系到女儿和未来伴侣的幸福和未来的事情,家长应该以他们的感情和需要为出发点,不要以自己的想法和利益为主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