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湖北武汉一个在公园里散步的老人家,急着回家上厕所,就抄了近路,走公园的后门,路过了一个废弃的明渠,闻到了一阵恶臭,随后看到一个渗血的红色行李箱。
好端端的一般人不会把行李箱扔到这里,他忽然想起电视剧上的那些凶杀案件,心里忍不住犯嘀咕:里面装的不会是人吧?顿时毛骨悚然,回家后思来想去,还是决定到派出所报警。
警方根据老人家提供的地点,将行李箱打开了,里面居然真的是一句尸体,尸体已经高度腐烂,法医鉴定死者为女性,死亡时间已经一个月以上。为了尽快确认死者身份,警方在失踪人口信息库中进行了比对。
发现死者和一个叫小艳的失踪人员信息相似,小艳是一个洗浴中心的女技师,报失踪的是她的父母,本来约好过年要回家的她,迟迟未归,又一直联系不上,他们这才报警。
警方找到了小艳的父母,进行了DNA对比,结果显示死者就是小艳,但是谁杀的她呢?警方对她的人际关系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一个可疑的人,那就是她的闺蜜兼同事小静,两人合租在一起,小静在她失踪了就从洗浴中心辞职了。
但很快她的嫌疑就排除了,因为她在小艳放假之前就回了老家,一直在父母身边,没有作案条件。但是从小静口中,警方找到了新的调查方向,那就是小静的男友常某。
常某是一个50岁的中年男人,比小静大了半轮,因手头不宽裕,一直和小静同居,也就是他们三人住在同一个房子里。据小静说,常某和小艳仿佛天生不对付,隔三差五就要吵一架,常某在气急的时候还对小艳放过狠话:“迟早有天让你好看!”
她两头为难,怕常某真作出冲动的事,就打算年后和他搬出去住。因此在得知小艳失踪后,她第一个就想起了常某。因为她回老家后,出租屋里就只剩下小艳和常某,没有自己从中调和,两人闹起矛盾来,一时失手也是可能的。
这种猜测不无道理,如果常某是真凶,那么案发地点极有可能在出租屋,警方再次对出租屋进行了侦查,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最后在卫生间里的花洒上检测到了小艳的血迹,常某的犯罪嫌疑骤增。
但这还不足以证明人就是他杀的,常某没有机动车,要把一个这么大的行李箱运到距离住处几公里外的公园废弃明渠,不可能去坐公交或是摩托,目标太明显。所以他选择的交通工具只会是出租车或是网约车。
出租屋周围没有监控,警方只好从进出大路的出租车进行排查。常某或许是想用大红行李箱来掩盖血迹,但是一般男性鲜少用这么鲜艳的颜色,若是有人看到印象必然深刻。
果然,在排查时有一个出租车司机就记起了他,说是在两个多月以前的一个晚上,他接到一个在软件上下的单,那男子提着一个红色行李箱出来,神情畏畏缩缩,警方将照片给他分辨,证实那人就是常某。
证据链完善,警方悄悄到了常某老家,将其逮捕归案。那么常某当真是因为一时口角将小艳杀害的吗?其中是否还有其他隐情呢?
原来这里面还有一桩关于前任的恩怨情仇,小艳长相明艳,身材窈窕,在年少无知时,被常某哄骗,成了他的女朋友,但是很快她就发现常某脾气暴躁爱吹牛,还不思上进,所以和他分手了。
当小静领着他进门的时候,小艳就认出了他,只是碍于小静当时正处于有情饮水饱的热恋阶段,不好明说,所以一直找茬,想要把他赶走。两人矛盾越积越深,常某就有了报复之心。
在小静回老家后,一天他看小艳打扮得精致妩媚,正准备出门,就起了邪念,将她强行QF了。事后小艳大怒,说要报警让他去坐牢,他心中不忿,又害怕铁窗泪,为了掩盖自己的罪行,就杀人灭口。
他出于卑劣的目的,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还残忍剥夺他人生命,已经触犯了QJ罪和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出于图财、JY、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常某见色起意,手段残忍,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等待他的可能是黄泉不归路。虽然最后的结果没有公布,但相信他一定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常某的结局是他一手造成,在感情上,他没有忠于自己的女友,行事都受本能的冲动左右,对法律和生命都缺乏一份敬畏之心。遗憾的是小艳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丧女的悲痛不知何时才能走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