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字确认的考勤表,可以作为加班费主张依据吗?

我是人事老油条 2024-07-07 19:30:44

在实际工作当中,企业安排员工加班是常有的工作状态。因此,后期员工离职以后,员工去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如果你的考勤记录已经经过你本人签字确认了,你可以以这个考勤表作为加班费的主张依据吗?

如果你遇到单位也是这么操作的话,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今天我们就给大家分享这方面的案例,希望给大家的工作有所警示!案件中的公司信息、个人信息均作隐藏替换处理,非真实信息,仅供大家参考!

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李某某提交了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并出具了微信群聊天的原始载体,某东公司与丙劳务公司虽不认可微信群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考虑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均产生于本案发生前,载于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平台,且某东公司与丙劳务公司未提交反证。

故法院对相应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采信,并认定某东公司依据某东地勤系统对李某某进行考勤,其公司掌握李某某的考勤数据但拒不提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对李某某提交的某东地勤系统截图予以采信,并综合上述已查明的事实认定李某某的岗位每周的出勤时间为周一至周六。

某东公司虽称《某东区区购管理制度》仅适用于2021年7月12日至11月10日期间,但结合微信群聊天记录的内容,郭志广仍在2021年11月10日后的部分日期18:00后与员工沟通成团信息或发布晚会信息,以及李某某及其他员工在群里发送复盘信息以及每周仍出勤六天等事实,法院对某东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信,并认定李某某在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平日延时加班事实,在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丙劳务公司系劳动合同主体,且自认其公司员工张征亦管理李某某,故李某某有权要求丙劳务公司支付其上述加班工资,具体数额以法院核算为准。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某东公司掌握李某某的考勤数据但拒不提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李某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某东地勤系统截图,综合双方证据及陈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某在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1月31日期间存在平日延时加班事实,在2021年3月1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核算丙劳务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平日延时、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可以知晓,如果你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我们要及时收集合理、有效的证据,我们普通劳动者必须要具有劳动风险预防方面的意识。证据收集建议大家按照如下思路操作:

第一,如果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量去收集书面证据。比如工资条,公司发的通知复印件等。

第二,在书面证据不具备的情况下,也可以收集部分电子证据。比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电子考勤记录等。

第三,在和单位博弈过程中,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单位法人代表邮寄你的个人书面意见。这个书面意见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进行撰写,这样子操作才更有效。

本期案例仅供大家参考,如果大家有不同意见的,敬请大家在评论区留言点评互动!如果你觉得该案件对你的工作有所帮助的或警示的,你可以点赞并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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