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硕士论文被指严重抄袭,C9高校回应

有味好师 2024-01-30 21:56:09

近日,多名律师在网上实名举报,江西某地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的硕士论文有严重抄袭情况,并将相关举报资料递交给了刘某某硕士毕业高校南京大学。根据网上披露的消息可以得知,刘某某的这个硕士论文抄袭部分确实非常多,而且他的论文部分片段的抄袭率接近九成了,还有的部分七千多字的论文,抄袭率超过了九成,这其实也意味着他的这部分片段就是整段整段的抄袭过去的,从情节上来看确实属于严重抄袭。

针对这个举报信息,南京大学也对外做出了回应,南大相关人员对外声称,学校也确实收到了相关举报信息,学校学位办已经就材料中反应的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另外学校学位办也向这名副院长所供职的法院调取了这位副院长的相关信息,这其实意味着这件事情已经进入实质性的调查阶段,举报材料其实相当齐全,涉及论文也只有一篇,相对来说调查和认定的难度不高,相信这个事情很快就会有一个最终结果。

其实这个举报材料一经曝光,这位副院长抄袭的事情基本上就已经被外界认定了,毕竟重复的内容和片段非常多,而南京大学在认定抄袭以后肯定会有一个撤销学位证书的决定,不过这名法院副院长是南京大学2006届硕士毕业生,就算是南大撤销了这个决定,也可能最终无法对这位法院副院长造成实质性影响,最多可能会稍微影响他的晋升和发展,就目前已有的职位和待遇恐怕很难有动摇。

原则上讲,这名副院长当年入职的时候就是凭借这这个通过抄袭论文得来的工作机会,也通过这个抄袭得来的学位证书取得了很多晋升机会,所以如果从根源上出发的话,这名副院长就应该被解职并且辞退,并且其个人收入应该也要追回部分,毕竟有一部分应该按照不当得利来计算,因为法院的正式职工和非正式职工的待遇差距是比较大的。而且考虑其工作特殊性,他就应该被禁止再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毕竟法律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况且抄袭论文是违法行为,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理应要严肃从重处理才是。

但是在实际用人期间,个人能力才是最关键的,所以这名副院长能够取得这个工作机会并且在工作多年以后能够不断晋升主要还是靠个人能力,而且考虑到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且这名副院长在自己的岗位上做了不少贡献,再加上地方法院培养一名副院长级别的法官其实也耗费巨大,多方面考虑的话,恐怕原单位很难就这一情况对这名副院长给出严肃到解职开除的处理结果。

对于这种学位论文造假或抄袭,且已经工作多年的人来说,其实早在此前已经曝光过了多次,大多数最终的结果都是不了了之,尤其是这些论文造假或抄袭的人所供职的单位,对这个事件的处理都倾向于轻拿轻放,毕竟这些人目前看确实单位里已经不可或缺的人物。所以这个事情就算是被曝光出来,且被南京大学最终认定为抄袭论文,其个人收到的影响可能将非常有限。

不过就算是如此,这个举报论文造假的行为,依旧有非常多的积极意义,至少对于我国学术界来说是好事,这将有助于净化我国的学术环境。近些年过来,我国加大了对学位论文造假和抄袭的处罚力度,也提高了学位论文的要求,这虽然让各阶段的学生拿到学位证书的难度提升了不少,从实际结果来看,这种提升对我国的发展带来了不少推动,至少各位毕业生在进入工作岗位以后个人能力平均水平提升了不少,尤其是个人学术素养有了大幅度提升,这对我国很多行业的发展都带来了推动。

况且通过论文造假来拿到学位证书,这个事情在任何社会背景之下都是不被允许的,况且这名法院副院长利用学位论文抄袭取得学位证书,还用这个学位证书拿到了很多本不该属于自己的机会的情况下,有人只要发现就应该举报出来,一个人如果用这种造假的方式来获取过不当得利,且获利非常大的话,很有可能在未来的工作中会继续重复这种操作,最终可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非常恶劣的影响。

不过就目前存在的这种在被发现学术造假并且还被撤回学位证书的情况下,这些人还能够继续留在原单位原职务上的情况,也确实会让一些人心存侥幸心理继续进行学术造假行为,毕竟就目前来看早些年的学术论文造假最终所承担的损失和现在所能得到的东西相比,得远大于失,这也就要求各学术机构加大对毕业生学位论文的要求,把好学生毕业前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这一关。

虽然近些年过来,各高校已经对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要求高到让毕业生感到非常头疼的程度,但是从学校和学术机构自查以及社会各界监督的结果来看,学位论文造假抄袭的情况依旧存在,其实目前的这种学术论文审查工具并非完美,也总是存在着一些漏洞,让这些人有了可乘之机,在审查工具没有彻底非常完善之前,要杜绝这种拿造假学术论文来为自己牟利的行为,就不能只靠学校和学术机构的力量。

所以用人单位也要做出相应改变,将这种行为最终带来的损失增大,将有助于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虽然用人单位有自身的很多考量,但是从根本上来说这种行为应该是不被允许存在的,虽然大多数确实时过境迁,但是对于个人而言本性难移,就算是相关单位考虑各种因素最终不给造假者开除处分,但是也不能对这个事情太过不重视,相应的降职处理是可以存在的,毕竟用人单位自身长期用这种人的,并且将这些人放在要职上的话,给用人单位也会带来不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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