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公开。记者注意到,在指导意见中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其中,对醉驾行为从重处理、从宽处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多种情形做出解释。
2011年5月1日起
“醉驾入刑”规定实施
“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的观念
也渐入人心
此后
关于“醉驾入刑”的宽、严讨论
持续不断
国家层面根据司法实践
做出相应法规调整
相关人士指出
河南法检公布
醉驾量刑指导意见
旨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增强量刑公开性
实现量刑公正
危险驾驶罪已成刑事“第一大罪”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审议通过,在刑法中增加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入刑”实施后,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治,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与此同时,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剧增。
2019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首位。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251万余人,其中危险驾驶罪排名首位,占比22%。
“醉驾入刑”法规不断调整
由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的剧增,“醉驾入刑”该不该提高门槛、能否取消、适时修改等声音往往引发热议。
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受访时表示,他继续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
2021年,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提出建议,适度提高醉驾入刑的门槛,因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傅信平在2021年的全国两会上曾表示,在司法实践中,99%以上的危险驾驶犯罪行为都是醉驾,案件数量较大,严重消耗本已十分紧张的司法资源,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条文的时机已经成熟。
2013年12月,“醉驾入刑”门槛界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规定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河南对醉驾行为量刑作出详细规定
按照最新公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其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多种情形做出详细量刑规定。
对此,相关人士指出,河南法检公布醉驾量刑指导意见,旨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强量刑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
●15类醉驾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4类醉驾情形,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10类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了罚金的标准。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再次强调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来源: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