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婚礼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办案法官详解彩礼返还纠纷案件办理依据

河南法制报 2024-07-17 16:50:49

未婚同居后分手,

彩礼咋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男)与被告王某某(女)于2020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逐步建立恋爱关系。2021年,双方开始谈婚论嫁。原告相继向被告给付彩礼、三金等财物140001元。后被告拒绝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拒绝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遂向博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财物。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等财物,现双方解除婚约,原告可以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案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典礼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同居时间以及原告在典礼以后又另外给付被告用于同居生活花费的财物等因素,酌定被告返还彩礼112800元。

法院判决后,王某某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法官说法

现实中,经常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今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在该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予以酌减返还彩礼。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每个家庭都应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正确的嫁娶观,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一方过错导致分手,

怎样确定返还数额?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新郑市的刘某某(男)与史某某(女)经亲戚介绍认识相恋。一个月后,刘某某到史某某家中拜访,准备了1308元的黄金饰品作为礼物。当年5月20日,刘某某与史某某在双方家长见证下举行订婚仪式,刘某某送给史某某价值两万多元的三金和66000元彩礼。

其间,刘某某两次嫖娼被公安机关打击,史某某得知后感情受到伤害提出分手。刘某某再次购买价值两万多元的黄金饰品向史某某赔礼道歉,二人重归于好。可好景不长,刘某某和史某某在日常相处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史某某再次提出分手。

分手后,刘某某多次要求史某某退还恋爱期间的花费和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史某某的彩礼、三金及其他黄金饰品,被史某某当场拒绝,双方家庭也因此产生矛盾。无奈,刘某某起诉至新郑市法院。 调解结果

新郑市法院法官付焕杰承办该案后,认真听取双方诉求,组织刘某某、史某某及双方亲戚朋友进行调解,耐心地向史某某及家人详细阐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告知他们刘某某请求退还彩礼诉求的合法性;向刘某某及家人释明司法实践中对彩礼及二人恋爱期间日常消费的认定范围等,引导双方形成正确认识。参与案件调解的调解员李巧玲也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劝双方换位思考、消除隔阂、理性协商。

经调解,史某某同意退还彩礼、三金及其他黄金饰品,但具体数额要与家人商量。经法官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史某某退还彩礼2.5万元、三金及其他黄金饰品。

法官说法

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向对方给付的贵重礼物及礼金,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条件未成就,给付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

现实中常见两种容易引起争议的情况,一是双方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二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能忽略双方共同生活的事,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但关系破裂、无法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是男方过错,在确定返还彩礼数额时应充分考虑这一情况。

此外,本案还涉及双方家庭的矛盾,因此,法官采取调解的方式,不仅解决了双方诉求,还有利于彻底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实践中,在处理彩礼纠纷时,可考虑当事人感情因素,引导双方友好协商,为双方解开心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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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刘俊华 王晓磊 通讯员 程贵忠 左世友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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