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女士明知男子薛某已婚,却依旧与其发生婚外情行为,后双方产生矛盾,男子薛某便想中断关系,刘女士却不肯答应。
之后,刘女士频繁纠缠、骚扰男子薛某。眼见复合无望后,刘女士居然扬言曝光婚外情,破坏男子薛某家庭,向男子薛某索要巨额分手费。
男子薛某被逼无奈之下,为了息事宁人,最后在他人的协调下,给了刘女士2万元作为分手费,刘女士对此欣然接受。
然而,让刘女士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她收下钱后,男子薛某却以遭到敲诈为由,打电话报了警。随后,刘女士被警方传唤到案,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不久之后,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刘女士被检方提起公诉。当地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依法判决刘女士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不过,一审宣判后,刘女士却表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再审。
庭审上,刘女士辩称,本案所涉及的2万元,不是其敲诈勒索得来的,而是男子薛某自愿给她的分手费。因此,原判认定她犯敲诈勒索罪,明显定性错误,故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二审法院听取了刘女士的陈述意见后,经过一番仔细审理,最终依然认定刘女士敲诈勒索罪名成立,遂依法驳回了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刘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的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
2、刘女士辩称本案所涉及的2万元,不是其敲诈勒索所得,而是男子薛某自愿支付的分手费。经查,本案中,多名证人均证实,刘女士曾多次以纠缠、骚扰、扬言曝光婚外情、破坏家庭等方式威胁男子薛某,迫使男子薛某最后不得不给付2万元,故法院对刘女士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3、鉴于案发后,刘女士已经积极退还了男子薛某2万元,且在整件事情中,男子薛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法可酌情对刘女士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且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故而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千元至5千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