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元三次购买“特价水果”,然后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索赔3000元

扬眼 2024-07-18 20:26:26

很多超市都会推出“特价水果”,主要是一些上架时间有些久、品相不太好的水果,并因“超低”的价格打动消费者。于是,在水果品相、价格和质量之间,消费者就需要做出选择。无锡消费者孙某,花20元连续购买这样的“特价水果”后,选择索赔三千元,但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这是为何?

消费者孙某,在无锡市锡山区一家超市购买了6个“打折苹果”,也就是所谓的“特价水果”共计11.16元。第二天,他就向超市反映苹果腐烂,超市当即退还了货款。退款当天,孙某又花费3.73元在该这家超市的打折区,购买了10个芒果。20分钟后,孙某向消协电话投诉举报芒果腐烂,并要求赔偿。因双方诉求差距太大,消协没有调解成功。

不久后,孙某向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就在开庭当天,孙某又在该家超市花5.63元购买了6个打折苹果,表示这些苹果也是“烂水果”。至此,孙某以三次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果为由,向超市索赔3000元。

超市方面称,孙某购买的苹果和芒果是超市蔬果折价区的袋装水果,苹果因磕碰有损伤,芒果因挤压或采摘时根部汁液流到表皮导致黑斑,但不影响食用。超市在折价区设置了提示牌,提醒顾客谨慎购买,而且折扣区水果包装使用的是透明包装袋,不影响顾客查看水果情况。孙某三次购买这些水果,纯属故意,因此不同意赔偿。

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某所说的“烂水果”,是不是法律上所说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坏水果”。法官称,《食品安全法》对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

而对于哪些食用农产品不能销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其特有的自然属性进行了特殊规定,一是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二是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孙某购买的“折价水果”,超市使用了透明袋包装销售,孙某应当预见到水果有一定瑕疵且可以直观观察水果外观。根据孙某提供的前两次所购水果照片以及第三次所购苹果实物,这些折价水果不属于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据此,法院最终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条链接: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够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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