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县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4-2025年)的通知。
发展目标
《通知》明确:2023年底,祁县已建成公共充电桩204台,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了不低于1:8,能够满足全县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完成了建成区范围内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公共充电桩全覆盖,乔家大院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
到2024年底,全县计划建成公共充电桩数量与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1:7,新增公共充电桩不低于100台,能够满足全县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建成区范围内打造一处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公共充电桩再覆盖40个行政村和全县各旅游景区,保证充电距离小于50公里。
到2025年底,全县计划再新增公共充电桩130台,桩车比力争达到1:6,能够满足全县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县乡村和市内公路充电设施全覆盖,基本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在交通主干道或旅游景区范围内再新建经营性集中式公共充电站一座。公共充电桩覆盖全县117个行政村、6个旅游景区、祁县火车站、高铁东站等交通枢纽,做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重点任务
实施城乡地区充(换)电网络全覆盖行动
1.城市公共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工程。城区保证桩车比高于1:6,完善政策保障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推动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适度超前发展。对公共充(换)电设施未充分发展的区域,按照从城市中心区域到边缘地区,从出租、网约、私人等类型电动汽车流量较大区域到较小区域的原则,逐步提升布点密度。
着重补齐城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提升整体建设水平,实现城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均衡发展。2024年和2025年,城区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桩车比分别达到1:7和1:6,核心区充电距离分别小于3公里和1公里,边缘地区充电距离小于5公里和3公里;各类公共停车场、商业区停车场、交通枢纽、换乘停车场等场所充电桩安装比例达到车位比的15%和25%。
2.县乡村公共充电设施全覆盖工程。能源局牵头编制我县充(换)电设施建设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和配电网规划等相衔接,推进县乡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商场超市、公园、医院、文体场馆等公共场所,客运站、火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和各类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站。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政策。
引导充电运营企业优先在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四好农村路”邻近乡镇和村布设充电基础设施。重点在乡镇办公场所、公共停车场和村群众广场、汽车站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布点建设,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服务区、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等场所充电桩建设。到2025年底,建成集中式经营性公共充电站不少于2座、30台充电桩。公共充电桩7个乡镇全覆盖,平均每个乡镇不少于5台;117个行政村全覆盖,每村不少于2台,充电距离小于10公里。
3.城镇居住小区充电桩全覆盖工程。新建小区严格落实《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J04/T398-2019)中明确的居住类配建标准,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对新建住宅项目规划报批、竣工验收环节依法监督,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制定既有居住小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以需求为导向,在现有小区内部或者周边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补短板行动。电网企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及电动汽车用户的充电需求,同步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
4.单位内部专用桩全覆盖工程。积极推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专用桩建设,不断提高充电桩安装比例,最大限度满足单位公务和职工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公交、环卫等定点定线运行公共服务领域,优先在停靠场站配建充电设施,适时在运行沿线补建充电设施,全面提升充电保障能力。到2025年底,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专用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10%,力争达到20%。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桩车比不低于1:2,力争达到1:1。
5.旅游景区公共充电桩全覆盖工程。结合我县乔家大院、九沟风景区、渠家大院等景点,大力发展旅游经济,保障短途游、自驾游游客出行需求,在各类旅游景区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底,国家级景区、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共充电桩安装比例不低于车位比的30%,其他A级景区不低于15%,A级以下景区不低于10%。
实施充(换)电新技术推广应用行动
1.“新能源+电动汽车”计划。积极扩大光伏、风电等新能源电力的使用,推动电动汽车充放电与新能源发电高效协同,形成促进绿电消纳、降低充电成本、提高电网调峰能力等多赢局面。
2.“光储充换”一体化计划。支持公交场站、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服务区及物流园、工业园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探索商业化运作新模式,积极推进“光储充换”一体场站建设,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利用,加大光伏+、储能+电动汽车等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大力提升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清洁低碳实惠的充电体验。
3.多场景共享换电计划。支持新能源企业和特定车型企业开展换电业务,区分乘用车、物流车、重卡等类型,围绕矿场、园区、城市转运等场景,建设布局专用换电站。完善新能源货车扩大市内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等绿色通行配套政策,优化提升共享换电服务。
实施充(换)电智慧网络建设行动
打造智慧充电“一张网”计划。持续完善充(换)电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推进全县公用、专用智慧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鼓励个人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推动与交通、能源等平台的互联互通,汇聚全县充(换)电设施及行业信息,引导不同充(换)电运营服务平台提升信息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实现跨平台、多渠道支付结算和电力市场交易等功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数字化、便捷化水平,为充电用户提供便捷实惠的充电体验。
实施充(换)电用户获得电力提升行动
供电能力建设计划。按照适度超前原则,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纳入配电网规划,优先保障旅游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及乡村等基层偏远地区实现配电增容。现有小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充电负荷需求,保障小区内充电设施用电有序供应。
实施充(换)电行业全链条管理行动
加强行业规范管理。加强充(换)电设施运营服务的统一管理,规范充电设施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引导督促运营企业加强充电设施维护和服务能力提升。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引导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从价格竞争向服务质量竞争转变,避免进行市场降价、互相压价等无序竞争。推进将“油车占位”行为治理纳入城市管理范围,提升消费者充电服务满意度。
配套政策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
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属地备案管理制度,在既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一般电气设备安装管理,可不办理项目备案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小)区、单位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换)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换)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换)电站,自然资源部门、行政许可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需要备案的充(换)电设施项目,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凭与业主或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作协议申请项目备案。
加大土地供应力度
支持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证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重卡等运营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合理建设用地,以及有明确需求的其他电动车辆的充(换)电专用场地,提高充电保障能力。针对存量、电力增容困难且有充(换)电需求的居住(小)区,在周边合理范围内科学规划公共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充(换)电设施建设需要,每年安排一定的建设用地用于充(换)电站建设。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优先在各类建筑配建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加大配套电力设施用地和公用电力廊道建设用地保障力度。探索盘活城区小块土地资源,增加供给渠道。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可按照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管理要求使用土地。按照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应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完善财政金融价格支持政策
积极对接争取中央财政对充(换)电基础设施的专项补贴,研究出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支持政策,加大对“统建统服”“光储充换”一体化、多场景共享换电、产业链拓展升级等示范创新类设施支持力度,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各类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金融支持,提高企业投资意愿,促进我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健康发展。
新增充电设备工作计划表
来源:国际能源网/充换电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