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一位女士透露,她的丈夫因为身体不适被送进了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急诊,经过医生的诊断是胰腺炎,然而几天后他却突然离世。令人震惊的是,医院在未经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竟然擅自将死者的遗体运走并进行了火化。事后,医院解释说这是因为他们弄错了人。
据了解,这位女士的丈夫在8月28日因为肚子痛被送往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急诊,经过检查,医生诊断为胰腺炎,并于次日安排他住院治疗。然而,在9月5日,赵女士的丈夫突然去世。她对医院的救治措施提出了质疑,认为丈夫在9月3日拍摄CT时已经表现出心脏和肾脏的问题,但是医院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治疗措施。因此,她怀疑医院的治疗不当导致丈夫的突然死亡。
在赵女士将丈夫的遗体存放在医院太平间准备走司法程序的过程中,竟然在9月9日早晨8点接到医院保卫科赵科长的电话,说她的丈夫的遗体被拉出去火化了。赵女士质疑医院未经家属同意私自将遗体拉去殡仪馆火化。而医院则解释说,这个错误是由于其他家属误认造成的,他们错误地将赵女士丈夫的遗体拉走并进行了火化。
针对此事,9月12日,潇湘晨报多次联系青岛市即墨区中医医院,但截至发稿未获回应。即墨区卫健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个事情区委已经成立了工作专班在处理了,具体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律师表示,如果这件事情属实,那么医院和殡仪馆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该尽到的责任包括对遗体进行保管、取回以及办理死亡证明手续等等。作为家属,他们没有辨别遗体的义务,医院必须区分确认不同死者的遗体并将其正确交给家属。如果医院将遗体搞错并交给其他家属,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遗体火化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殡仪馆在火化遗体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手续和程序。如果殡仪馆未能正确执行这些程序而导致错误地将其他死者的遗体火化,那么他们也需要承担责任。
在家属对医院治疗存疑并准备走司法程序时,如果医院擅自将死者的遗体交给他人带去殡仪馆进行火化,可能会影响司法鉴定结果并导致医院承担全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过错推定的责任。其中第一项规定是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患者如果能够证明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那么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妥妥的毁尸灭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