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柩不葬”是明代浙江地区比较普遍的葬俗现象,通过对相关墓葬出土墓志的梳理,共在浙江明墓中已出土的18通墓志内发现了对“停葬”现象的有关记述,墓葬时期集中在第二、三期,且以嘉靖、隆庆、万历三朝为主,在浙北和浙南均有发现。
墓主身份以品官和士人为主,葬期“由数月至数年不等。通过对各墓志的梳理,可见葬期皆因人而异,短则1月,长则3年。《礼记王制》记载:“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可见上述墓主葬期基本都超过古礼记载的“三月之期”。针对民间停枢不葬的现象,洪武五年明太祖曾下诏:“古之丧礼,以哀戚为本,治丧之具,称家有无。近代以来,富者奢借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夸耀殡送,及有感于风水,停柩经年,不行安葬。宜令中书省臣集议定制,颁行遵守,违者论罪。”
尽管明代政府严令禁止,但此类停葬现象却依旧普遍存在。通过对《明史》、《明会典》等相关释读及对具体墓志内容的研究,明代浙江地区“停柩不葬”葬俗产生的原因有如下方面:
一、风水堪與的盛行葬俗中的风水观念在秦汉时已经开始兴起,其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葬地和葬时的选择上。除要谨择葬地之外,择葬日也有极大的讲究,如葬日选择不对,甚至会造成“复死”或“三死”的恶果。
风水之说虽虛无缥缈,但其将死者入葬时择时相地的结果与其家属命运进行关联,制造出风水同生者现实生活直接相关的因果纽带,因而一直长盛不衰,择时相地也逐渐成为丧礼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发展到明代,风水堪舆更加泛滥,死者子孙为保家族昌盛,并让死者入土为安,必然要谨慎选择一处“美地”,在吉日下葬。
在这种观念影响下,民间普遍出现了为择地、择时而长期停葬的现象,以致于明代政府不得不颁布“三月不葬,违者论罪”的法令。在浙江地区出土明代墓志中,几乎都有“卜于”某年某日、“谨择”某地的内容。如萧山水漾坞M15出土处士赵东垚墓志写道:“宅几未卜,停枢三载。厥子事之如生。择今癸亥岁十一月乙酉,附先茔,葬于湘湖水洋山之阳。”
墓主赵东垚卒于嘉靖庚申年,因未找到合适的阴宅而停葬,时间长达三年,直至癸亥年才得以入葬。收集墓志中,虽大部分并未提及造成葬期延长的具体原因,但其中都有涉及相地择时方面的内容,据此推测,风水堪舆之说或是明代浙江地区“停柩不葬”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二、明代繁杂的丧礼程序《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戊辰年,太祖曾言:“建国之初,当先正纪纲”,又曰:“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认为元代纲常礼制失衡是元亡的原因之一,于是将礼法作为国家治理的重点,而丧礼的制定便是朱元璋礼治的重要内容之一。
《明史》记载,品官丧礼“本之《仪礼士丧》,稽诸《唐典》,又参以朱子《家礼》之编,通行共晓”,而士庶人丧礼则“大略仿品官制,稍有损益”。由此可知士庶丧礼相较品官丧礼只是在内容上稍有差别,而基本的礼仪程序基本相同。
从死亡至入葬要历经基本程序共有十五项之多,且有些环节下还包含诸多程序,如“葬”之内即有沐浴、饭含、施铭旌等诸多仪节,虞则包括初虞、再虞、三虞在内。如此之多且繁杂的仪礼程序要依礼完成,势必会加长葬期。
瓯海焦下M6出土墓志在对墓主曾氏的丧礼描述中,即有“楫殡殓如礼无貽”的记载,民间对丧礼程序的遵守程度可见一斑。社会风俗的演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上而下的,明代官方的态度直接影响了民间百姓对丧仪的重视程度,在丧礼的执行上出现了“夸耀殡送”的后果,“富者奢僭犯分,力不足者称贷财物”,在如此之多的礼节上家属都极尽所为,也变相地延长了葬期。
三、待配同葬《诗经.王风.大车》云:“穀则异室,死则同穴”。《白虎通义.崩薨》载:“合葬者何?所以固夫妇之道也。”夫妻合葬的观念,自先秦已开始兴起,于两汉之际盛行。因夫妻死亡时间不同,为求同时同地下葬,故无法安排相同葬期,存在先亡者停葬待窆的情况,因此先亡者要延长葬期以待夫妻同葬。
安吉吴麟夫妇墓中出土墓志就记载了此种情况。据墓志载,吴麟之妻方安人先吴麟一年于嘉靖壬子年去世,嘉靖癸丑年吴麟去世,而后写合葬墓志铭,停葬一年后,卜于甲寅年十二月初六将吴麟与方安人柩合葬于大坞山西山卯向。
但一方停柩,夫妻同时下葬的情况相对还是少数,如夫妻一方少亡、一方长寿,长期“待配同葬”自然不妥。金华范氏墓墓主为范继文夫妇,墓志记载范继文生于嘉靖己亥,卒于嘉靖辛酉,享寿仅二十三年。
其妻章氏孀居四十余年,卒于万历甲辰年,最终与其“合葬始迁祖柏轩先生墓之右告”。由此可知,在范氏夫妻合葬之前,早亡的范继文曾葬于他处,待章氏去世后,再迁葬于和章氏合葬之地,变相达到同时同地下葬的目的。
在明代重礼的社会状况下,尽管在丧礼的执行上官方倡导“称家有无”,但在孝道当先、儒家纲常风行的明代,简单的丧礼程序显然不能为大众所接受。而明政府推出法令来控制丧礼风俗的行为,更能从侧面说明民间对丧礼的过分重视,“停柩不葬”便是其表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