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消费者黄女士委托朋友将一面写有“为民维权、为民解忧”的锦旗交到省消保委工作人员手中,对省消保委消费维权事宜表示感谢。
六月上旬,消费者黄女士在西安某商场的一家店铺购置了地板,双方约定于六月中旬进行安装。然而,商家屡次推迟安装时间,直至七月中旬,地板安装仍未见踪影。面对商家的违约行为,黄女士无奈提出退款要求。尽管商家签订了退款承诺书,却始终未能如约履行,屡次以各种借口推诿。
在退款无望的情况下,八月中旬,黄女士向省消保委寻求帮助。省消保委迅速响应,对黄女士的投诉展开了调查,并确认了其所述情况的真实性。随后,工作人员积极与商家及商场进行沟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意见,并督促商场履行监督责任。在工作人员耐心释法说理和多次调解下,商家最终全额退还了黄女士支付的全部费用21960元,并额外补偿了500元作为赔偿。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依照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约定,视为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商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提供安装地板服务,违反了合同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陕西省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