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的进步和经济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系列劳动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人们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冲突也不断升级,双方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多。近年来,根据法院的收结案情况,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也成为国家和政府十分关注的民生问题。
【案例摘要】
2020年11月26日,在广西柳州,发生了一起因劳动报酬纠纷的恶意伤人事件。广西柳州的一位韦女士是来自一家艺术培训机构的钢琴老师,在这家机构已经工作了3年多时间,在2020年10月份的时候,因为机构生意惨淡,行业不景气,机构老板决定缩减员工的工资。
韦女士收到降薪的通知后,觉得继续干下去没前途,并且工资越来越少,便决定辞职,另谋出路。其后,韦女士便向老板巫某提出了辞职。
11月25日,老板巫某主动约韦女士第二天到机构进行薪酬结算并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26日韦女士准时到达机构后,巫某当面给了韦女士一份薪资考核单,韦女士看到考核单后却傻了眼。
单子上面显示,韦女士因诋毁、造谣机构扣除1000元、因擅自调课停课900元、私自拐带机构学员到自己工作室扣罚1000元、衣冠不整扣罚100等,这一系列的扣罚排下来,韦女士发现,最后她只剩下了10元的工资。韦女士感到不可思议,自己几千元的工资,如今只剩下十块钱。
于是,韦女士向老板巫某表示,希望他能提供自己被扣工资明细的证据,没承想,却遭到巫某的拒绝。巫某态度极其强硬强势。韦女士见状,也没办法,就说把考核单拿回去考虑一下,第二天再给他答复。
哪知这样一个请求也遭到了巫某的强烈反对。韦女士顿时火冒三丈,随后二人便吵了起来,越闹越凶。两人情绪都十分激动,巫某更是直言要打死韦女士。但好在韦女士机智,打开了手机的录音。通过韦女士提供的录音,可以听到巫某直接动手打了巫女士,一边打一边说,“我最后再说一遍,我数到321,现在放下来,我告诉你,我付得起医药费。”
录音后面伴随着韦女士的惨叫,甚至她直呼救命,巫某也没停手的意思,甚至还用了椅子去砸韦女士。韦女士被打得不成人样,巫某放过她离去,事后韦女士报警处理。
11月27日,韦女士被送往当地医院的急诊,根据医生的诊断,韦女士受伤严重,不仅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她的左手食指也被检查出了开放性指骨骨折、指关节囊破裂、手部指伸肌腱损伤、上肢撕脱伤。
手指骨折对于韦女士而言无异于晴天霹雳,作为一名钢琴老师,这对她今后的发展越了严重的打击,她以后可能无法从事钢琴教学这一方面。更令人气愤的是,老板巫某的态度之嚣张,行为之跋扈恶劣。
在韦女士曝光的录音中,这位老板极为狂妄地说道:“我告诉你,我付得起医药费!”此事一经发出,巫某的恶劣行为也受到了网友们的一致指责。韦女士报警后,警方很快也介入了调查。经过调查,巫某打人的事实,证据确凿。
之后,广西省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开具了对巫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巫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及罚款200元。
韦女士知道这一处罚决定后,并没有感到满意。她声称直到现在身体还没有完全康复,至今仍在接受住院治疗。
除了生活受到影响之外,手指的受伤也导致她以后都无法弹钢琴,而且目前治疗用到的上万元医药费都是由家人垫付,巫某没有对她提供任何赔偿,也没有正式向她道歉。网友对此项处罚决定也纷纷表示不满:这样的行政处罚是否太轻了点?
这样的行政处罚对巫某本人以及社会能起到威慑作用吗?打断别人手指只罚200块?舆论愈演愈烈,在舆论压力下,2021年1月13日,柳州警方发布了此案的案情通报,但至于是否追究巫某的刑事责任,目前,柳州公安局需要等待相关的伤情鉴定意见才能作出决定。
不久后,该案件进入了审判程序。但一审判决并没有让韦女士如意,由于韦女士的一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巫某不需要负刑事责任,所以最后双方采用民事诉讼确定赔偿金额。
至于具体的赔偿费用,一审法院根据韦女士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了相应的确认,经确认为:巫某承担相应医疗费用9837.3元,韦女士主张超出的部分,因其未提交病历予以佐证,该院不予支持;巫某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000元;
按照韦女士主张的202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共计1590.71元;根据韦女士的主张,按照2020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教育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予以计算,误工费为22194.79元;
一审法院酌定营养费为200元;结合韦某某住院及复查的次数,一审法院酌定为500元;故所有的赔偿费用共计35322.8元。
一审判决宣告以后,韦女士和巫某郁不服一审判决的裁决,遂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韦女士在二审中诉求巫某承担自己住院期间的营养费5000元及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对于韦女士的二审请求,巫某辩驳道,韦女士主张的营养费没有具体标准且没有票据支持,拒绝赔偿韦女士营养费。
巫某给出的理由如下,韦女士在他的机构工作时并没有取得教师资格证,也没有相关职业证明,因此误工费不适用《202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的教育行业标准计算。
巫某还称,另外根据他所掌握相关情况,韦女士于2020年12月中旬就已经恢复工作,实际的误工费应为1854.35元,而一审计算的误工费22194.79元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同时,巫某表示,韦女士出院后的营养费、交通费无相关规定及标准支持,也无票据证明,应当不予支持。巫某称韦女士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柳州市中级人民院综合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以及相应的证据,作出了判决。法院最终认为,韦女士和巫某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释法】
一、人身伤亡鉴定标准怎样认定?
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本案中,韦女士被认定为轻微伤。
巫某为何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如果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本案中,韦女士被认定为轻微伤,故无法对巫某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韦女士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对巫某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可以要求巫某进行民事赔偿,并且韦女士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