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陪酒女太漂亮,而引发的伦理悲剧

我爱聊八卦 2022-05-07 01:59:5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句话我们经常在口头上喊,但是却依旧还是有很多人并不理解其中的含义,这里的平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方面的平等,无论是什么身份,无论是什么民族,无论是什么职业等,在适用法律上都是一律平等的。

因此即便是一些本身职业就不太光鲜的人,他们本身该有的权利也是具备的,只要有人触犯了他们的权利,他们也可以选择利用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就像今天我们要走近的这则案件中的那名女孩,即便身上带着陪酒女的身份,但是这也不意味着她可以随意被践踏尊严。

(案例来源于中国检察网,案件涉及人物名称均为化名,请勿对号入座,部分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侵删)

案件发生在2021年的1月,在1月23日的晚上十点钟左右,28岁的胡某带着朋友来到了江西上饶鄱阳县某个镇上的KTV消费,单纯地唱歌,胡某觉得太过于索然无味,恰好那家KTV有点小姐陪唱的服务,胡某花钱点了一个姓方的女子作为陪唱,方某某本身长得十分俏丽,言行举止也很是大胆,在整个唱歌的过程中一直充当着调解气氛的作用。

等到晚上十二点左右,胡某几人唱够了,在商量了一番之后带着方某某一起来到了胡某工作的酒吧,方某某本身也经常混迹于酒吧之中,之前还做过一段时间的陪酒女,进到酒吧里面简直如鱼得水。

因为是胡某邀请她一起来的整个晚上的消费自然是由胡某买单,在知道有人请客之后,方某某自然是没有了顾忌,开始玩疯了,酒一杯一杯地喝下,最后人都有些迷糊了,几人在酒吧玩到凌晨四五点左右,又来到酒吧附近的烧烤摊上吃起了烧烤,在吃完宵夜以后,方某某实在是支撑不住了,拦了一个三轮车准备回家。

却没有想到被胡某阻止了,胡某借着酒意称自己醉得太厉害,想让方某某送他去酒店,到时候他也给方某某开一个房间,就在酒店住下就行,方某某想着自己回家确实也不方便还会吵到室友,便同意了他的建议,带着胡某一起来到了附近一家酒店,在将胡某送进酒店房间之后,方某某正准备去另一个房间休息,没想到竟然直接被胡某控制,无法动弹,看着胡某这架势,方某某也反应过来了。

在以前方某某也不是没有见过这样的情景,之前被酒精迷糊的大脑一下子变得很是清醒,她先将胡某的情绪稳定,随后便装成一副妥协的样子要求去浴室洗澡,再出来共度良宵,胡某自然是同意的,甚至还急催她去洗漱。

因为卫生间就在房间门附近,方某某瞅准时机一把打开房门朝着房间外跑去,一边跑一边大喊救命,这一阵仗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方某某抓住机会请求酒店服务员帮助,拿到了自己的手机,并且叫来了朋友,随后,在朋友的建议下,方某某直接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警来到现场后,发现胡某竟然已经在床上酣睡,似乎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行为的严重性。警方将胡某带到警局之后,胡某依旧还处在酒醉之中,警方先等其醒酒之后,对其再进行审问,果然胡某在酒醒之后已然不记得自己之前的所作所为,但是他的罪行并不是一句简单的酒后乱性可以搪塞的。

有人也问了,像胡某这样因为酒醉做错事的人,就和精神病一样是没有办法控制住自己行为的,应该要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中规定来看: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但是该条也在最后明确写明了“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发病与否是病人本身没有办法控制的,而是否喝酒是行为人自己的选择,既然自己选择喝酒,那么就应该要承担喝酒之后的风险。

在《民法典》中就有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因为自己的选择醉酒后发生发生过错,并且侵害到他人的民事权益,除了在刑事责任上的过错以外,还应该要进行民事赔偿。

在该案件中,胡某触犯的是方某某的贞操权,涉嫌QJ罪,该罪行一般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进行判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会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最终因为方某某的逃脱,胡某并未达成自己的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按照法律应当比对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理。胡某在酒醒得知自己行为之后,悔不当初,对方某某进行了深刻的道歉,并且对其进行了经济上的赔偿,由此也获得了受害者方某某的原谅,态度良好主动赔偿,因此最终,检察院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也希望这九个月能够让胡某意识到什么叫作“酒是穿肠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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