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手术等辅助生殖技术的推广,帮助万千家庭,获得幸福。然而,经过手术培育的冷冻胚胎,到底归属于谁?为何患者向医院索要冷冻胚胎,却会遭遇拒绝?上海法院曾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夫妻索取冷冻胚胎遭拒
葛女士与丈夫刘先生是一对大龄夫妻。四年前,在上海某三甲医院辅助生殖科就诊后,夫妻二人均被确诊为不孕不育,并接受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在医生的帮助下,培育了数枚有效胚胎。
在进行试管婴儿手术之前,夫妻二人在医院的要求下,签署了《体外受精—胚胎移植知情同意书》等文件。其中《配子、受精卵、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载明:“胚胎的处理涉及到复杂的伦理、技术和相关的国家政策,因此本夫妻承诺不要求将冷冻保存的胚胎或受精卵转移出某院。”
同时,《知情同意书》约定,对于超期半年未续交冷冻费的、或者超冷冻5年期限的胚胎,如果夫妻俩未在这些期限前,到此医院辅助生殖科签署办理相应手续,则可自动无条件视为夫妻俩已放弃自己的胚胎,该胚胎将由医院自行直接销毁。
此后,夫妻二人将有效胚胎中的4枚胚胎进行了冷冻保存。
然而,2年后,夫妻二人突然向医院方表示,他们希望将保存在医院的冷冻胚胎取出,转到另外一所医院进行人工受孕手术。为此,夫妻二人还向医院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从医院处取回胚胎后,不会将胚胎交由第三方实施代孕等违法行为,若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夫妻二人承担。
医院:冷冻胚胎不止属于夫妻
尽管出具了《承诺书》,葛女士和刘先生的要求,还被医院拒绝了。
院方指出,首先,葛女士及其丈夫刘先生早已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知情同意书》明确,冷冻胚胎的保存期限为5年,到期续约销毁或用于科学研究。在《知情同意书》中,葛女士及其丈夫已签字同意了“不将冷冻保存下的胚胎或受精卵转移出某院”的条件。
其次,涉案胚胎不是自然条件下结合的,医院方也倾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涉案胚胎的所有权不止属于葛女士和刘先生。
最重要的是,就算将胚胎交由葛女士及其丈夫处置,夫妻二人也不具备保管和运输的条件。胚胎在运输和保管过程中,十分容易受到损害。失去管理的胚胎,还容易引发伦理、法律的风险,比如出现非法代孕问题。
根据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冷冻胚胎保存期限不超过5年,超过5年的胚胎移植到母体,会造成巨大的伦理和生物风险,一旦发生代孕事件,不但会对新生儿带来基因突变的风险,也会对人类生物遗传样本稳定性造成破坏。
法院:要求取回胚胎突破了权利边界
上海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冷冻胚胎的归属权问题。
法院指出,首先,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而非保管合同关系。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方,为葛小姐与其丈夫刘先生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治疗,帮助夫妻俩获取有效胚胎并进行了冷冻保存。此冷冻胚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特殊衍生物,胚胎冷冻保存属于涉案医疗服务合同项下内容,其冷冻保存的目的应当为完成胚胎移植,而非一般意义上的“保管”。夫妻俩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此冷冻胚胎和囊胚,与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符。
其次,冷冻胚胎系含有遗传物质的特殊物,虽脱离于人体,但从生物属性上看,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而不同于物权法意义上的“物”,不能仅仅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处置涉冷冻胚胎问题。换言之,虽然夫妻俩对此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的权利,但这并不等同于他们享有直接占有支配的排他权利。
最重要的是,在人类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领域,对个体处置冷冻胚胎的权利进行必要限制,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夫妻俩要求返还胚胎,突破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边界,不利于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更何况,葛女士及其丈夫早已签署了《知情同意书》等文件。《知情同意书》对涉案胚胎的保管和去向均做出了明确约定,现在夫妻俩要求返还算胚胎,缺乏合同依据。
综上,上海法院认为,葛女士及其丈夫要求院方,向其返还4枚冷冻胚胎和1枚囊胚,既无法律依据,也缺乏合同依据。最终,夫妻二人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本文中所涉人名均为化名)
本文来源:新闻晨报
记者:张益维 贺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