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办理教师资格证认证未果,发现莫名身背十多年犯罪记录

老王窗口 2023-09-14 22:4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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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无犯罪记录查询失败了,导致教资认定无法通过。”“民警说我有犯罪记录,可我当时还在上大学啊......”黄先生不可思议地说。

2023年6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教育局的一通电话打破了黄先生原本平静的生活。他于2022年1月报考了初中教师资格证,并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没想到今年在办理教师资格认证时却出了状况。

工作人员表示,黄先生的无犯罪记录查询失败了,所以教资认定无法通过。可奇怪的是,遵纪守法的黄先生从未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事!又怎么会有犯罪记录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一、莫名的犯罪记录

黄先生是湖北孝感的一名普普通通的打工人,大学毕业以后,为了谋生,他随便选择了一家还不错的公司入职,然而在他的心里一直都有着一个当人民教师的理想。

在社会上打拼多年以后,黄先生也有了一定的积蓄。再加上近年来经济下行,薪资待遇也逐渐下降,而教师是铁饭碗,很少受经济影响。于是,黄先生便考虑重拾旧好,想考个教师资格证当老师。

2022年1月,黄先生报考了初中教师资格证,并顺利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正当他期待着自己的教师梦实现之时,没想到却在今年办理教师资格认证时却出了状况。

“今年6月,孝感市孝南区教育局的工作人员联系我说,我的无犯罪记录查询失败了,导致认定无法通过,然后我就去户籍地派出所开无犯罪记录证明,民警说我有犯罪记录。”黄先生说。

黄先生一向遵纪守法,连平时跟别人闹矛盾的次数都很少,更别说是违法犯罪了!因此,他本以为这次教资认定是板上钉钉的事,可谁又能想到,他居然会莫名多出来了犯罪记录!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经查询得知,他的这条犯罪记录,身份证号和照片是他本人的,名字却是另一个人的。“上面的名字显示的是一个叫胡某的人。”

原来,这位胡某在2004年因为故意伤害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刑事拘留,2005年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判刑三年,于2005年到2007年在孝感监狱服刑三年。

然而对比黄先生的经历就不难看出,彼时正在读书求学的黄先生根本不可能有服刑经历!“2005年我上高二,2006年我参加了高考,然后2006年9月我去荆州上大学。我根本就没有服刑经历!”

从行程上来看,黄先生也从未去过武汉市,就更不可能因为违法犯罪被武汉市的公安机关调查处理了!据黄先生所说,他完全不认识胡某,那么为什么是他犯的罪,可犯罪记录却用的是黄先生的身份证?

带着满心的疑惑,黄先生来到了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

二、混乱的身份信息

得知了这一情况后,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的工作人员迅速展开调查。经核实发现,公安系统中确实有黄先生的犯罪记录,然而对黄先生个人经历进行查询后发现,他确实不存在作案和服刑的经历。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当时我们就非常重视,就去江岸区法院调取了判决书,发现上面没有身份证号。”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西马派出所综合指挥室指挥长陈博文说。

一般而言,法院的判决书上都会写明身份证号,从而更好地进行刑罚的执行和监督,如果没有写明被告人的身份证号码的话,极易留下隐患。这种情况是极少数的现象,可没想到,居然被黄先生碰上了!

民警只好带着黄先生去了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判决书显示,胡某当年就是被关押在此处,因此,他们可以在这里调取他的服刑档案来一探究竟。可看到档案以后,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我们发现,档案上的名字是犯案人胡某,但是身份证号却是黄先生的。”也就是说,确实是这位胡某本人因犯罪服刑,可他所用的身份信息却是黄先生的!

难道是胡某为了逃避犯罪记录,故意用了黄先生的身份证号?可他又是从哪里得知黄先生的身份证号的?又是怎么把不属于自己的身份证号成功录入系统的呢?

咨询监狱管理局后,他们说是当时胡某服刑的孝感监狱录入上去的这个身份证号。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民警带着黄先生一起去孝感监狱进行了核实。

“根据孝感监狱的反馈发现,他们是根据胡某起诉书上的身份证号来录入的。而起诉书上的身份证号是由当时办案的民警在起诉意见书上填写的身份证号码。”

可现在距离案件已经过去了19年,当时还没有信息联网,年代如此久远,很难保证民警能记清当时的细节。况且办案民警也早已换了几轮,有的甚至早已退休,他们又上哪去找当时办案的民警呢?

因此,为了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他们只好赶到犯案人胡某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解。可没想到的是,胡某居然在今年五月因病去世了!

无奈之下,警方只能去调取了当年的办案民警所记载的胡某户籍信息来核实他是否盗用了黄先生的身份信息,结果却惊讶地发现,当地的公安和村委会出具的户籍证明上面,只有他的出生年月,根本没有身份证号码!

按理说,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身份证号来对应个人的身份信息,可为什么胡某没有呢?原来,当时犯案的胡某只有17岁,而身份证必须成年才可以办理,所以胡某根本无法办理身份证。

但是起诉书和判决书上要求必须注明犯案人的身份信息,于是,胡某只好根据他自己的户籍地和出生年月日,编造了一个虚假的身份证号。出乎意料的是,这编造的身份证号居然跟黄先生的意外对上了!这才导致了这一局面!

三、以案释法1.是否已构成身份冒用?

身份信息冒用通常是指未经当事人允许,而使用或者盗用其个人信息,达到某种非法目的。

本案中,黄先生的身份证号被胡某冒用,导致其莫名身背了十多年的犯罪记录。而公民如果有犯罪记录,不仅无法通过教资认证,还会失去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的资格,甚至很多国企的入职资格也会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为他人提供50个以上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而本案中,黄先生的身份信息被使用却是一场乌龙,主要因为公务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疏忽和失误,这并不是故意为之。因此,黄先生完全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更正错误,并得到适当的赔偿。

最终,在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西马派出所民警的多次联系沟通下,目前黄先生的错误犯罪信息已经更正过来。派出所还给黄先生开具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2.身份被冒用怎么办?

那么,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到当地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调取个人征信报告,查看是否还有有异常的贷款、信用卡办理、其他异常的透支记录等。

第二,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将身份信息被冒用的事情说清楚,越详细越好。如果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拨打相关银行客服电话,说明具体情况,要求银行冻结相关业务或销卡。

第三,只要查明身份证确实被盗用,则追究盗用人和办理相关业务机构的责任,被盗用者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在使用身份证办理相关业务时,复印件应注明具体用途,限制使用范围,以免被他人利用。

看到这里的观众朋友们,你们对于胡某的行为是如何看待的?对于此次事件作何理解呢?最终的结果大家觉得合理吗?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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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于湖北经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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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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