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录制了视频,也算校园欺凌吗?

河南法制报 2024-08-08 13:30:24

身边的事儿

小鑫与小蕾、小艺、小凡、小琪均系郑州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小鑫与其他几人发生口角。为报复小鑫,一天晚自习后,小蕾等4人将小鑫围堵在厕所内进行殴打,导致小鑫面部、手部受伤。同学赵某在厕所门口对殴打过程录制了视频。

事后,小鑫报警,公安机关依法对5名欺凌者作出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郑州某职业学校对5人作出开除决定。但5人及其监护人均怠于与小鑫协商赔偿事宜,也未对小鑫赔礼道歉。于是,小鑫诉至郑州市上街区法院,要求5名欺凌者及学校赔偿自己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共计7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5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赔偿责任。赵某虽未对原告进行殴打,但在现场录制视频,对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与其余4名被告承担共同赔偿责任。5名被告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被告郑州某职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欺凌事件发生时,该校未安排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经过、情节、影响、后果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酌定5名被告的监护人和郑州某职业学校共同向原告赔偿医疗费和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1万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校园欺凌绝非孩子之间的“小打小闹”,很可能成为影响青少年一生的梦魇。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心智尚未成熟,但情绪冲动易“上头”,往往会因一些小事得不到有效疏导而记恨在心,引发冲动报复行为。本案中,5名被告虽因未满16周岁免于刑事处罚,但受到了行政处罚,同时被学校开除,人生轨迹已发生偏移。赵某虽未有实际殴打行为,但同样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在此提醒广大学生,发现校园欺凌事件,不要当旁观者或沉默者,而应及时寻求老师帮助或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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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 记者 王晓磊 通讯员 江发兵 吴玥雯 编辑:程梦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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