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女子手里有两张银行卡,一张是自己的,一张是家人的,两张卡里面共存了58000多元。当天,女子拿着两张卡去银行取钱,可没想到的是,自己原来的17007元,现只剩了14块钱,而家人原来的41058元,只剩了842块钱。不知所措的女子,立马报了警。然而,经过警方的调查,女子手上的两张银行卡,是被一名男子取走了。且自己的那张被取走16900元,还产生跨行手续费93元。而女子家人的那张银行卡被取走40000元,也产生手续费216元。幸运的是,经过警方的努力,终于将男子抓获了。男子称,他是通过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复制了女士两张银行卡的磁条信息后,在异地取走的钱。
得知真相后,女士认为,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女子称自己把钱存在了银行,等于和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具有对储户资金安_全的保障义务。而自己资金的损失,是银行疏于管理而造成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银行却认为: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应当等到,刑_事程序结束后,再恢复本案审理。银行还认为,自己和女士是同样具有保护资金安_全的义务,女士银行卡的钱是被第三人取走的,这事应该找取走钱的人索要,且银行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那么,银行说得对吗?其实,嫌犯盗刷的是ATM机内的资金,等于是侵犯了银行交易系统的安_全性和金融秩序。所以,银行的确可以维护自身权益。但这不能作为免除与女士之间,储蓄合同的民事责任。所以银行认为,等到刑_事案件终结之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无相关依据。
那么,银行对女士的损失负有责任吗?其实,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疏于对ATM机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而导致了储户存款得不到保障,所以,银行应为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定银行返还存款共56900元及利息,同时也赔付手续费309元。在这起事件中,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呢?其实在生活中,我们避免不了要存款或取款,他和我们的个人财产息息相关。所以,在ATM机上存取款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使用ATM机时,一定要留意ATM机上有没有多余的装置,注意卡槽是否有不同寻常的突出,防止ATM机上存在假卡槽。注意ATM机上有没有可能安装微型摄像头。2:输入密码时应尽量遮挡,以防不法分子窥视。为防止其他人被他人引开注意力,应用手捂住插卡口,防范卡被掉包。3:ATM机取款存款不可能总是你一个人,如果你觉得你后面的人跟在你背后动机也不纯,那你可以选择等后面的人先。4:要严格按ATM机上的提示进行操作。不要轻信ATM旁张贴的所谓“告示”或“通知”,更不要按照通知、告示的要求进行操作。在这瞬息万变的时代中,我们想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_全,我们只能不断地提高自己的安_全意识。我想只要我们,在做任何行为之前,多一份谨慎,多一份察觉,那么,我们定能更好地保护自己财产不受他人侵犯。你说对不对?那么,对于ATM机上存款,您怎么看?您遇到过类似的事件吗?欢迎评论区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