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235:返还原物请求权(之二)

益之道蔡小林 2024-07-29 14:28: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续之一)

本条涉及的其他几个问题

本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具体为何种权利之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法无明文规定,存在解释适用的必要。

一、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所有权的积极权能,所有权同时还具有排除他人干涉、妨碍、侵害之消极权能。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所有权人作为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能够为本条所谓的权利人所涵盖,适格成为本条之权利人。

二、非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之情形

依照法律之规定,破产管理人和遗产执行人等对于属于破产财产的所有物以及属于遗产的财产,可以自己名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尽管破产管理人和遗产执行人并非上述财产之所有权人。

另外,按照《德国民事诉讼法》,诉讼过程中所有权人有权出让所有物或者转让其请求权,该出让以及转让对于诉讼程序不产生影响,未经诉讼相对人同意,受让人不能成为主要诉讼当事人,仍以原权利人为当事人继续诉讼。该情形下亦能够导致典型的非所有权人请求返还原物之情形。

我国没有遗产执行人之规定,但是存在破产管理人之规定,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可见我国破产管理人同样有权以自己名义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适格成为本条之权利人。

三、用益物权人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的各项权能通常均可以与所有权分离,用益物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即体现了这种分离,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具有所有权之部分特征。为了保护这些分离出去的权能能够顺利实现,适用于所有权的各种保护方法通常亦得以适用于各种他物权。

我国现行民法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若干种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欲实现占有、使用和收益用益物之目的,对于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用益物之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用益物权人能够为本条所谓的权利人所涵盖,适格成为本条之权利人。

四、担保物权人

担保物权人有些占有担保财产,如质权人和留置权人,有些不占有担保财产,如抵押权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见,担保物。主要是价值权,这与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使收益明显不同。尽管如此,对于占有型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履行了债务担保物权人有义务返还担保财产之占有给担保人,而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担保物权人实现其担保物权亦依赖于占有担保财产。

因此,占有型担保物权人为了履行其返还义务或者为了实现其权利,对于无权占有担保财产人应该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而对于非占有型担保物权,如抵押权,抵押人虽然对于抵押财产享有附条件之价值权,但是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占有担保财产,从保护抵押权人价值权、防止无权占有人侵害、损毁、处分或者连环处分抵押物之角度出发,同样应该赋予抵押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但是考虑到抵押权人并未实际占有过抵押财产,因此抵押权人只能请求无权占有人向抵押人返还。如果抵押人不能或者不欲接受返还的,如抵押人资不抵债抵押人被羁押或者流亡在外等,那么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无权占有人向自己返还。

五、基于债法关系之占有人

所谓基于债法关系之占有人,是指基于租赁、融资租赁、保管、借用、承揽、代管、寄售等债法合同而占有他人之物的债权人。上述债权人对于其基于债务合同关系所占有之动产或者不动产,并不享有物权,无法按照物权保护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但是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规定或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六、基于人身权(人身关系)之占有人

财产的非所有权人占有,可以基于他物权,可以基于债权,还可以基于人身权,如基于亲权、监护、保佑等关系而占有被监护人之财产。基于人身关系之占有人通常并非物权人,如其未在所监管财产上为自己设立他物权,则其并非一般意义上本条所谓的权利人,不能以自己名义主张本章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以代理人之身份主张被代理人之权利,或者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规定或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占有虽非权利,但是无疑属于法律所保护之利益,基于人身关系之财产占有人于丧失占有之后,自可依照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

七、善意占有人

例如误取他人衣服、雨伞、图书、自行车而占有者,即为善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之权利人,更非物权人,结合本章章名“物权的保护”,如果对于本条规定之“权利人”采限缩解释,则善意占有人并非物权人,无权以本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善意占有人能否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规定或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对此学界意见尚不统一。我们认为,善意占有人丧失其善意占有之物时,有权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之规定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八、恶意占有人

例如盗窃他人车辆而占有之,其后被他人善意占有或者再次被他人盗窃并恶意占有。恶意占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之权利人,更非物权人,结合本章章名“物权的保护”,如果对于本条规定之“权利人”采限缩解释,则恶意占有人并非物权人,无权以本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

恶意占有人能否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规定或者《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之规定请求次级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对此学界意见尚不统一。我们认为,恶意占有人丧失其恶意占有之物时,有权依照《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占有保护之规定请求次级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之所以赋予恶意占有人请求次级无权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是考虑到占有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维护现存之财产占有秩序,以维护社会和平与物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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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之道蔡小林

简介:建筑房地产法律专业,业余研究历史、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