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晚间,“吉林银行取款需派出所同意”登上微博热搜首位。
据媒体报道,6月11日,有网友发布反映,其母亲在携带银行卡、身份证的情况下,前往银行取款,原因是另一家银行存款利息较高,其母亲想将吉林银行的钱转入其他银行,且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却被银行告知需要派出所同意才能办理。几经周折,最终,经过漫长等待,派出所审核后,才在银行窗口成功转账。
6月12日,吉林银行支行员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么做是为了防范电信诈骗。
根据辖区派出所要求,取款2万元以上,需要支行工作人员向派出所报备,派出所对客户账户核实后,便可以取款。
该支行所属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居民有取款需求,确实需要向银行说明用途、明细等,银行会将相关信息提交到派出所,工作人员核实后方可办理。
另据媒体报道,该银行所属辖区的金安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没有此规定,正常取款即可。派出所工作人员回复称,如有大额取款需求是提前向银行报备,派出所只会核实来源不明的款项。
后来,我就看了各大媒体、专家的评论文章:
吉林银行的这一系列操作,自然引发了广泛的舆论关注和专家批评。
舆论场上几乎一致的声音指向吉林银行,认为其做法存在不当之处。然而,在这种一边倒的舆论声中,我们是否应该更全面地审视问题,从银行的角度出发,理解其决策的复杂性和合理性?
站在银行的角度,既要在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又要履行监管要求,还要维系业务发展。这种既要,又要,还要的要求,敢问哪些神仙能做得到?这就不是典型的“不可能三角”吗?
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的实施背景下,其实,银行在反诈方面承担着重大责任。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四十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假如,客户真的遇到了典型诈骗,钱被骗走了。你说他事后会不会一哭二闹找银行?监管机构会不会对银行追责?公安会不会进行约谈?
所以,无论银行怎么做,都是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
作为“专家”,总是喜欢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正所谓站着说话不腰疼,有本事,你行你上啊!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我们当然知道银行这么一刀切有点过头了,造成了客户的不便之处。
但是银行工作人员机械的回应,恰恰被媒体捕捉到了,就像是被人抓住了把柄,无限放大了这种对立情绪,于是引发了舆情灾难。
作为曾经的银行人,我能理解吉林银行此番操作的苦衷,试问哪家银行会无缘无故停卡限额?故意刁难客户吗?
如果没有上级或者外部一级一级的要求,谁会把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呢?
在这里,我也提醒一下各位银行人。
以后遇到媒体的采访,千万不要口直心快回答记者,最好的答复就是“此事还需进一步核实,调查清楚以后再进行回应。”
一旦被录音录像,掐头去尾,捕风捉影,那就是有理说不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