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离婚后“净身出户”,可以躲避债务吗?

中国法院网 2024-09-02 15:11:04

丈夫婚内向他人大额借款后离婚,并一纸协议将夫妻共有财产全数划归妻子名下,自己“净身出户”,等到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执行时,发现早已无可执行财产。离婚,是否真的可以躲避债务呢?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王先生和赵先生在生意场上结交,赵先生一向信誉良好,两人在业务上多有往来。一日,赵先生急匆匆地找到王先生,说自己生意遇到问题急需资金周转,出于信任,王先生认为赵先生不会欠债不还,二话不说便给赵先生账户打款50万元。

本想着50万对于赵先生来说不算什么,过不了多久就会给自己还款,可没想到这一拖就是两年。无奈,王先生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赵先生需向王先生还款5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先生依然没有还钱,王先生到执行局申请执行后得知,赵先生名下已无可供执行财产。发现不对劲的王先生打听得知,赵先生长期痴迷赌博,家道中落,并于一年前与妻子离婚。王先生回忆起赵先生之前提及自己拥有两套房产位于北京城中心,且价格不菲。又听说赵先生的妻子与孩子近期移居国外,光是孩子的学费与日常生活开销每月就高达数万元,他怎么会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经过调查发现,赵先生夫妻二人离婚时签订协议,自己“净身出户”,两套房子归了前妻,而债务则归了赵先生自己。于是,王先生愤怒之余,向法院提起了债务人撤销权之诉。

庭审中,赵先生表示自己已经离婚一年多,债务是自己赌博所致,与前妻无关。王先生则认为虽然离婚,但他们是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离婚协议上债务归赵先生一人,而大部分财产却给了妻子,实在不公平,所以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对财产部分的约定。赵先生辩称,该笔债务前妻并不知情,且财产有部分是前妻的个人财产,有部分是自己因过错导致离婚给前妻的补偿金,合情合理,离婚协议是他们双方自愿签署的,合法有效。

法院裁判

本案中,债务发生时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夫妻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离婚协议》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离婚协议》是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属性的整体性协议,应当受到合同法与婚姻家庭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范。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配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势必会造成夫妻一方的财产非正常减少,导致其债务偿付能力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部分。

另查,本案中,其中一套房屋是赵先生前妻婚前个人财产(A房屋),故归前妻一人所有并无不当,但另一套房屋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B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王先生称因其做生意经常不回家且有赌博的习惯,外债很多,也不能构成前妻独自取得双方全部大额共有财产的合理事由,故离婚协议中的该套房屋实际系将夫妻共同财产中赵先生所有的部分无偿转让给了前妻,客观上减少了赵先生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价值。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赵先生与前妻签订的《离婚协议》财产分配部分关于B房屋归其前妻所有的约定。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部分债务人明知身陷债务问题中,仍通过离婚不当分割或者无偿赠与、低价转让等协议方式转移财产,企图“净身出户”逃避债务。遇到这些逃避债务的情形,债权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处分约定,以实现自身债权,但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权责为限。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债权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该债权一般以财产的给付为目的。

2. 债务人向他人无偿转让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

3. 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受到损害。

债权人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一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二是必须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撤销。

来源: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文字:沈月

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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