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消息法官下班骑车摔伤,不被认定工伤,一审二审都败诉了。这个怎么说呢?法官给自己打官司竟然输了,这是对法律的理解有误吗?法官怎么会败诉呢?自己给自己判,还会输呢?看样子法官也不是万能的啊!
事件的经过
2018年3月28日晚11时许,陆某在单位加班后,骑自行车踏上回家的路途。没想到夜太黑,不幸掉入施工下陷的坑中,好巧不巧的把牙齿给磕坏,脱落了松动了。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设置标识,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中间人协调自愿赔付陆某经济损失5000元。
事发第二天,陆某报案公安出具情况说明,证实施工单位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陆某想着自己是在单位加班后,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受伤,应当属于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他所在的蔚县法院也认为应予认定为工伤。
自己单位跟法院都这么说了,那肯定是工伤了。于是2019年3月4日,陆某向市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反转来了,人社局却不认为这是工伤。
理由是:无法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关键证据材料,陆某称无法补正。为此人社局依法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分析下人社局的观点是,你下班期间受伤是个意外受伤,不是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没有车、船、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说的再清楚一点,没有被交通工具撞到或者受伤,自己骑车掉坑里面了,是施工方的责任。因为他报警是民警,而不是交警,这个报告要交警或者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出具才符合工伤证明材料。这就是陆某这个法官会输的原因所在了。
陆某不服,认为自己加班回家途中掉坑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人社局对法律理解有误,应予撤销。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该起事故属意外事故,且《情况说明》非法定部门出具。
从这里分析人社局对于工伤的理解很深啊,不愧是人社部门,这个理解能力比陆法官还要强啊!
法官打官司也不是一定能赢的,看样子陆法官还要继续努力学习啊!可能是告错了对象吧,如果告施工单位肯定是一告一个准,能要到更多的赔偿了。告错了对象,挑了个最硬的柿子捏不动啊!你们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