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经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宝市房委会发【2024]2号)同意,现就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3年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214元:
(三)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市人社局2023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0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1950 元/月。
(四)2024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七)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基数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