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与男子马某一起搭伙,驾车去外地。在返回途中,男子马某突然心生歹意,故意将车驶入某僻静路段,并趁四下无人之际,提出想与白女士发生关系。
白女士听罢,断然予以拒绝,男子马某见状,便打算用强。不过,由于在驾驶座实施不便,男子马某便打开车门,打算下车绕行到副驾驶座。
见男子马某下了车,白女士突然急中生智,趁男子马某下车往副驾驶绕行之际,迅速将车门反锁,并爬到驾驶座,发动汽车准备逃离。
男子马某见状后,顿时怒不可遏,威胁白女士打开车门。见白女士拒绝开门,男子马某便趴在车头,阻拦白女士驾车离开。随后,男子马某又用木棍、石头打砸车玻璃。
白女士惊恐之下,再次将车发动,并不顾男子马某的阻拦,强行向前行驶。不过,在驶离土路打方向时,不慎致使男子马某摔倒在路边土坑,并造成其受伤。
后经当地司法鉴定所鉴定,男子马某损伤程度分别属重伤二级、轻伤一级。最终,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白女士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并在不久之后,被检方提起公诉。
当地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而在经过一番仔细审理后,法院最后判决白女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1、白女士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2、白女士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良好,依法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3、案发后,白女士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马某3.75万元,取得了马某谅解。另外,鉴于马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法可酌情对白女士予以从轻处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白女士系初犯、偶犯,且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标准。
综上所述:法院结合白女士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白女士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结语:本案在当时引起的争议很大,很多人认为,白女士面临强奸,为求自保驾车逃离,不慎致使男方重伤,理应属于正当防卫,怎么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呢?
对此,笔者持同意态度。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白女士不仅正在面临强奸,而且男子马某用木棍、石头打砸车玻璃的行为,已经危及了白女士的人身安全。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白女士完全可以行使“无限正当防卫”,由此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依法无需负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因此,通常情况下,认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觉得白女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呢?欢迎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