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天津津成公司
长治潞州区法院刑事判决书判天津津成及李庆增犯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捏造!
1、2016年至2018年天津津成将生产的电缆只卖给太原的客户,与长治没有业务往来,而太原客户售给长治商家的电缆,执行标准为XB/Q,约定交货质量验收异议期为十天,十天内买方未提异议的视为合格(详见合同附件),长治霍家工业使用3年有余发生火灾后,以检验不合格报告判二被告有罪,是故意枉法裁判。
用户已使用电缆3年以上,现在还在用,早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十日质保期,质量法26条中: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是表明产品质量符合自身标注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指标,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则以该项明示的产品标准作为依据。
民典法260条261条中规定,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检验期限,买受人必须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将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但如果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则适用该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这两年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三条,证明被告合法零过错。
2、判决书称不合检验报告,是长治霍家公司使用电缆3年后,因着火后现场取样检验,根据判决书现场取样的描述,及不合格报告的采用的检测标准是GB/T,证明不是被告生产的产品,天津津成卖给太原客户的产品执行标准是XB/Q,有双方合同,电缆合格证,质检报告为证。
3、不合格检验报告违法且没有法律效力:
A、电缆已过质保有效期,不应再检。
B、根据质量法15条,国家连续十余年发布的《电线电缆国家监督抽样检查判定细则》,抽检应在卖方待销产品仓库去抽。而实际抽样却是在用户长治霍家公司,已使用着火的电缆及露天存放剩余3年有余的废电缆头取样,是故意违法。
C、不合格检验报告,被告以书面要求复检,没有复检结果的报告不生效,不能做证据使用。而长治市场监督局、潞州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是明知故意越权违法执法。
D、判决书第8页(1)称调取抽样样品鉴定,符合质量法十五条的规定,是颠导黑白:因该十五条中明确抽样应在售卖企业的仓库或待销产品中抽。而使用过的电缆及露天存放2年以上的电缆头抽样违反该条,没有售卖人同意的抽样更违法。
E、判决书第8页称,(二),签订样品以超过6个月依然有效,违法裁判,被告电缆与买方双方合同以标明有效期,是收到货十日内,符合质量法26条,以明示并告知买方,过有效期的电缆再检不合格,也应由买方负责。依据民典法260条,261条,消法二十三条,被告无过错。
F、判决书称被告电缆上印有超国标,保用70年,起码应达到国家标准,所以认定不合格报告即便按国标GB/T标准检测,不按买卖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检测也有效,这种认定是故意枉法:
(1)报告中所检项80%以上都高于国标,低于国标的项也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2)能满足客户的个性需要,也可理解为超国标,比如:有人买绝版产品很贵,商家如果再赠送的话,客户也许不要了。
(3)电线电缆国家抽检检验判定细则明确规定:电缆旳标准可以低于国家标准,标准未标明或判断不清的,不做判定。
11、批次货值认定是伪造:
判决书第29页、30页称2016至2018年霍家工业多批从长治商家处购买电缆6百余万,是2016年至2018年多批次购买的,第20页、21页判决书中认定2016年11月11日,购买的1X500,就有7盘,电缆是每盘一个批次生产,而检验报告1x500只有1份,即便检验合法合规无争议,也只能代表一盘,平均一盘的货值7万左右,总计6份检验报告货值大约42万,即便是这6份检验报告,却也是烧过的电缆及剩余多年露天存放电缆头取样,检验时被告也未在场签字认可,有下列可能:
A、全部不是被告产品,因被告从未售过上述不合格产品,判决书第三页(三)抽样导体电阻不符合GB/T标准要求。证明不是被告电缆,因被告从售卖过此种产品。
B、检的只是一个批次,货值7万以内,且过了十天保质期,是捏造不合格。
C、判决书认定的销售额是霍家工业公司从长治商家购买的含税金额,被告售给太原的货物的金额至少6折,这是因为经过太原长治两商家经手,他们会加价,并且为支持两个商家售被告产品,被还要另外支付广告费,门头装修,工作服,宣传资料等费用。
12、判决书称乱发合格证,致使不合格电缆出厂是颠倒黑白:
被告成立40余年,获国家免检,中国驰名商标,山西省著名商标,国家打假扶优重点保护产品,质量体系认证,三C强制认证,工业品生产许可证等,线缆100%合格,每年有几百份全国各地政府抽检测,用户送检合格检验报告,在山西销售量前三名,电缆名气大,被众多不法商家假冒,长治就有多起假冒津成线缆案,网上一搜便知,由于机械设备好,工人都是熟练工,质量稳定,检验人员少,车间工人最知道质量壮况,这是被告生产质优价廉电缆的法宝,政府部门发上述荣耀证书,是建立在线缆合格,合格证管理达标的基础上的,并且每年政府部门,认证机构不断明查暗访,抽样几十次以上,却被法院认定为合格证乱发,导致不合格电缆出厂。
A、证人郭俊德是销售电缆贩子,已经离职,不能代表被告,他所说只能代表他当时个人的状况,他为了卖货可以迎合客户,他几次的证言都不一样。
B、判决书称被告太原客户朱俊伟说,太原津成是分公司,可实际太原津成与被告是独立法人的买卖关系。
C、证人朱俊伟,郭瑞仿所称卖的都是津成正宗货,这样说符合办案人及证人的利益,这种证词存疑。
D、判决书中郭俊德,聂林静证词,被告的证书是其造假骗取的,按实际申报不会获得证书,这俩证人为何会证明自己违法,显然被办案人逼的,这充分证明办案人的目地是想暗示公众,被告的证书全是假的,故意用与本案无关的假证据搅浑水!因本案所涉电缆,是客户订做标准,没有生产许可证等若干证书生产也合法,国标电缆才需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真假与本案无关。试想,办案人为何不追纠造假违法的证人,显然是办案人想用假证据误导迷糊公众,以达其谋私枉法。并且判决书中两次提到将案件移交给天津局,22页判决书天津局回复17、18、19巡回检查都符合规定,也能证明被告合法无过错。
14、判决书中称被告方拒绝配合长治市场监督局抽检,拒绝抽检的同时被告也说明了拒绝的合法理由,可判决书却不写,故意用大篇幅提到与本案无关的各种说法损毁被告,以达到捏造、颠倒黑白、搅浑水的目地,以骗过众人。比如判决书采信的证据是电缆的电阻及铜带,不因时间发生变化。众所周知,时间长了任何东西都会变化,电缆也会因温度、湿度、外力、碾压、弯屈过度、电缆内部进水等产生巨大变化,甚至报废,这也是质量法,国家电缆抽样检验判定细则规中,必须在卖方的待销产品抽样的原因。再有,市场监管局也没有说让津成去认定真假,只是让津成去。并且认定真假是一个繁杂的程序,需要7个人二个月的时间才能出鉴定。
判决书31页,采信的马龙虎证言:货到后,我把车上的电缆及其随车一起的的检验报告、合格证给了长治市霍家工业的接货人员,我记得公司有一个姓吕的负责人接货,对方按货人员在单子上签字给我们,我就拿回单位了。判决书32页,接货人看了检验报告、合格证后,在送货单上签字,这样我就送完货了。送完货后,电线电缆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我都没留存,全部给了长治霍家公司了。
可判决书又称,长治市场监督局抽样现场找不到检验报告,合格证这样矛盾说法。
被告估计两种可能:
A、合格证、检验报告有执行标准,质量有效期等各种技术参数,如果真的找到,霍家公司,市场监督局,检验人员无法谋利,慌称找不到,故意将判断不明标准的电缆按国标捡。
B、是在另外商家购买(判决书中未提到的未查的)的电缆,因为市场上售被告产品的商家上万,因铜价变化大,他们各自的价格、标准、进货时间不同,给商家,采购人员带来谋利空间,有大量用户故意买假劣电缆,用于降成本,骗甲方,投资人等,霍家工业是大公司,也有电缆被调包的可能。
C、判决书11页称:根据质量法26条二款第(一)(二)认定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颠倒黑白,该条冾冾证明被告合法,被告电缆以明示告知真实的质量标准,电缆质量有效期等,正是该条倡导的。
综上,判决书用50余页大篇幅诉说且采信的大多是与本案无关的,或是颠倒黑白,故意污损被告有罪的说法,对于被告电缆的合同质保期、合格证、检验报告等能证明本案的关健证据一字不提,用于误导公众,搅浑水,达到其谋私利,故意判被告有罪巨额罚金之目地。
刑诉法二十一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而本案给被告枉法虚构600万不合格电缆的销售额,应由中院管辖。刑诉法208条: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超过3个月,本案被告从2023年7月2日被捕收压以超一年才出判决书。严重违法。
被告津成跪求相关政府机关,将本案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天津法院或其它市中院管辖才合法,才有公平公正,让公众信服。本案长治没有管辖权,因被告与长治没有业务关系,长治公检法是为谋私利,趆权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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