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所有人员伤亡新闻中,我最怕看到“精神障碍”这几个字,这意味着,几个家庭很可能就白白破碎了!
据报道,5月23日上午9点,湖北孝昌某乡镇,发生一起精神障碍患者持刀伤人案,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的惨痛后果。
公安机关很快控制了53岁的犯罪嫌疑人卢某,经初步筛查,为三级精神障碍患者。
视危险性不同,我国将精神障碍患者分六个等级,从零到五,一级比一级严重。
其中三级的典型症状是: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且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离四级“针对人”的暴力仅一步之遥,不知是否是由于平时疏于医治,以致病情突然恶化呢?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司法鉴定,这一步主要是为了确认其行凶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很多人觉得“精神病是免罪金牌”,其实不准确。
法律主要是看,这个人在行凶时,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
即便是最严重的精神障碍患者,只要是在清醒、理智的状态下行凶伤人,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是为什么精神病行凶,都要经过严格的司法鉴定程序。
其实相比“事后追责”,我更关心“事前预防”——对精神病人有监管职责的个人和单位,有没有尽到责任?
根据我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一旦做出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社区或是当地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精神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一旦确诊,并且出现过伤人行为或具有相关风险,医疗机构就有权对其实施强制住院治疗——这是我国精神障碍住院“自愿原则”的例外,也是目前防止精神病行凶伤人的最有力的措施。
同时我也注意到,很多农村地区都在推进“精神障碍患者网格化管理”,实行干部包村制,要求监护人、派出所、卫生院、残联、村治保主任等都参与其中,实现每一个病人都有人管护,这就是非常负责任的做法,我认为可以制度化地推广。
这样一来,一旦出事,即便追究不了精神病人本人的责任,至少也有人该承担缺位和失职的责任,对受害人家属未尝不是一种安慰!
8个家庭,因为一个没有得到良好监护的精神病人,顷刻间破碎,这一课的代价太沉重,希望相关责任人都能记在心里。
吾闻精神病患者之行为,实乃一念之差招致杀身之祸。然而,法律之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精神病人普法可应该进去
该进的人进不去,不该进的怎么样都要送进去?
只要精神病还在人的范畴,就应该法律一律平等!
至少也得按过失杀人惩罚吧[捂脸哭][捂脸哭][捂脸哭]
包括小孩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