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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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山东青岛崂山风景区发生的一起女司机逆行打人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根据青岛市公安局的通报,2024年8月28日,在崂山风景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一名女司机因逆行插队不成,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男司机发生争执,并对男司机进行辱骂和殴打。
该事件被网友拍摄并上传至网络,女司机的行为迅速引发公众热议。
在事件发生后,青岛市公安局迅速介入调查,并于8月29日对涉事女司机王某(38岁,崂山区人)依法采取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那么,崂山女司机这样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吗?
当地公安局依法进行核查,指案件是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寻衅滋事。
青岛市公安局星期二(9月3日)在微信公众号通报,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该案件是行车纠纷引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在法律层面上,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范畴,通常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而王某的行为虽然恶劣,但根据目前的通报和法律规定,其行为并未达到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
因此,王某的行为被定性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非构成刑事犯罪。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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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8号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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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第六条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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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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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该修改一下: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如果是因为行车引起的不属于寻衅滋事,这样你们就更有法可依了 ,省着睁着眼说瞎话。
适应第三条、第六条,妥妥的寻衅滋事罪!
不敢苟同,连续多次击打,已经明显构成[哭哭]
以后堵车不要排队了,尽管逆行加塞,大不了就3分两百元,有人动手就更好,躺下就有钱收。
不仅打人,还是开车逆行,这都不算寻衅滋事,这青岛通报太让人大开眼界了😂😂
别的就不说了要是小林无故把那女的打了你们怎么定。
看了解释,这更证明是寻衅滋事罪
开车途中引发的交通事故属不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哪个高手天天开车天天出事故?
普通的无业居民,开得起路虎[笑着哭][笑着哭]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听着不懂,是不是一些没有用的东西
就是
这样的事教会别人!也可以打了没事!
关键是这男的可能私下已经和解,无话可说
看视频这女的明明是逆行不对,还不停打骂别人,这样都不算寻衅滋事要怎么样才算。
黑势力违法犯罪!
四条解释女的占了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