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菜获利21.05元,却被罚款合并11万元。洛阳市西工区一三轮车卖菜大爷因销售不合格蔬菜,领了天价罚单。近日,该起行政非诉案件已生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姜某是卖菜摊主,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了姜、菠菜和青椒用于销售。不过,经行政机关抽检,这批蔬菜被检出农残超标。
其实本着农残超标的危害,罚款是有理有据的。
尽管销售额只有198.4元,获利仅为21.05元,行政机关却对姜某的蔬菜摊作出了罚款55,000元以及额外5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姜某购进销售的蔬菜是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进货,他有合理理由相信所购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姜某的蔬菜摊总销售收入仅为198.4元。此案中,行政机关未考虑到姜某是首次违法,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行为,他还积极配合调查,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
因此,对姜某的罚款属于过重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我们的法院是偏向人民的。
尽管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西工法院多次借助西工区行政争议多元预防化解中心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随后提出复议申请,但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先的裁定。
可是后面行政机关居然还要复议申请,就真的有点说不过去了。
普通农民,挣一二十元,知道什么是食品安全么,农药超标不应该是地方没有普及农业知识吗?
西工区法院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案生效后,法院就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提出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推动公正文明和人性化执法等方面的建议。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不予行政处罚。这也是对我们百姓的一种赦免,能够让政府得到大家的理解与支持。
重要的是在菜市场拿的 以后去进货是不是要先送去检测一下再买
不是吃粮食长大的
批发市场上的货,这是关键。这些管理员的行为直接说明了批发市场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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