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鎧
编辑|刺猬
共和晚期,社会各方针对被释奴的偏见依旧见于当时的主流文学作品当中,反映了这一时期被释奴的社会地位并没有随着自身财富和权力的增长而同步提升的现状。
《尤利法》公元前4世纪拉丁战争结束后,随着拉丁同盟被罗马击败并为后者所解散,当地的拉丁人被赋予罗马公民权。
尽管这种公民权并不包含参政权和选举权,但保留了所有罗马公民可以享受的私权,因此大批拉丁人纷纷为成为罗马公民而努力。
那些拉丁外邦人来到罗马,并将自己的孩子交给罗马人作为奴隶,这样在获得释放后这些孩子也能自动成为罗马公民。
以释放程序为中介,部分外邦人也能够轻而易举地实现身份的转换。
共和晚期,越来越多的外邦人涌入罗马,他们以合法或者非法的手段攫取罗马公民权,严重扰乱了罗马社会正常的道德秩序。
对这一现象抨击最为激烈的是来自哈利卡纳苏斯的狄奥尼修斯,表明这一时期被释奴的数量问题已经引发了一定的社会思考,并且证实了大量被释奴的存在。
在肯定了塞尔维乌斯的改革措施后,他发表长篇演说持续控诉当代大规模释放奴隶的行为。对于奴隶而言,他们为了获得自由不择手段,抢劫、盗窃、卖淫都是奴隶们常用的手段。
如果说这些背离罗马精神的行为尚且是由奴隶低劣的本性所致,那么奴隶主为了领取社会救济以及转嫁经济负担而大规模释放奴隶的行为则严重损害了罗马社会的利益;
除此之外,虚荣的奴隶主为了追求死后的荣耀和声势浩大的葬礼而释放大批奴隶的事实也不符合社会对于公正的期待;
而那些只是为了收获逝世后的好名声而置国家安危于不顾的奴隶主则需要接受全体罗马人民的严厉谴责。
因此,狄奥尼修斯建议审查员和执政官应当严格审查释放资质,并最终决定哪些被释奴可以进入部落,那些不符合要求的被释奴应当被罗马放逐。
显然,狄奥尼修斯并不是完全反对释放奴隶,而是反对释放那些“不称职”的奴隶。
在狄奥尼修斯看来,奴隶主不加鉴别地释放奴隶是最危险的事情,而将那些没有价值的奴隶吸纳到公民团体的做法则会导致罗马国家的毁灭。
因此,这一时期人们对于释放的争议主要着眼于奴隶本身的价值以及罗马国家的荣誉。
公元前17年,屋大维颁布了《尤利法》,那些非法攫取罗马公民权的外邦人将被放逐,并且经由非正式释放的奴隶也没有权利享有完整的公民权。
为了避免罗马人受到外邦人以及奴隶的污染,屋大维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以恢复和稳定旧有的社会秩序。
多弗认为,作为一个保守的政治家,屋大维显然十分担忧外邦人的涌入会影响到罗马人民纯净的性格,《尤利法》的颁布正是屋大维反对奴隶释放的首次立法尝试。
《福菲乌斯·卡尼尼乌斯法》公元前2年,在《尤利法》的前提下,屋大维继续颁布了《福菲乌斯·卡尼尼乌斯法》,该法律限定了立遗嘱者通过遗嘱释放的奴隶比率和数量,奴隶主拥有的奴隶数量越多,他能够释放的奴隶百分比就越少。
奴隶数量在10人以下的,至多可释放一半奴隶;奴隶数量在100至500之间的,至多可释放五分之一的奴隶。
任何违反法规释放奴隶的行为都会被判别无效,并且这一规定一直延续至查士丁尼时期。
尽管巴克兰认为屋大维的这种做法显然是为了应对大量增长的被释奴对国家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但很明显这一法律在限制释奴数量方面的效果是有限的。
并且奴隶主的这一做法在根本上损失了遗产继承人的利益,而且它只能限制遗嘱释放的奴隶数量,对经由其他方式释放的奴隶并无影响。
不仅如此,这一法律并没有规定奴隶主生前可以释放的奴隶数量,因此从根本上来说屋大维立法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从根本上削减罗马社会被释奴的数量。
与日益增长的释奴数量相比,屋大维更在意以往奴隶主释放奴隶的随意性和不加辨别。
因此《福菲乌斯·卡尼尼乌斯法》规定奴隶主的遗嘱中不得出现“我全部的奴隶”类似的表达,奴隶主必须单独确认每一个即将获得自由的奴隶。
单独确认意味着奴隶主已经谨慎思考过每位奴隶的实际情况,包括其是否尽职尽责、是否品行良好以及是否符合罗马公民的身份要求等。
尽管立法并没有严格规定符合哪些品行要求的奴隶可以获得释放,但他力图说服奴隶主在制定遗嘱释奴名单时应当有所选择,从而促进奴隶主动形成服从以及忠诚的良好品德。
屋大维力图通过规范释奴程序来提高奴隶主对释放奴隶这一问题的重视,并最终实现完善释放机制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艾里乌斯·森提乌斯法》公元4年,屋大维在《福菲乌斯·卡尼尼乌斯法》的基础上又进一步通过了《艾里乌斯·森提乌斯法》。
法律禁止那些损害奴隶主债权人的释放行为,同时还限制了释放者以及被释放者的年龄范围:无论是正式释放还是非正式释放,只有超过30岁的奴隶才能被释放,同时释放者的年龄也必须在20岁以上且精神正常。
即使申请者有正当理由,例如奴隶和主人关系好或者即将与奴隶主结婚等,这些奴隶也只能拥有不完整的公民权。
一方面,法律针对年龄的规定保障了奴隶在获得自由前可以向主人提供充分的服务,并且屋大维认为释放的过程标志着被释奴逐渐走向成熟化,只有对释放行为真正负责的人才是心智成熟的人。
而只有各方面真正成熟的人才有资格获得罗马公民权,这是被释奴踏入罗马社会以及参加劳动生产所必须具备的品质,因此屋大维通过立法再次重申了这一传统。
在西塞罗给特伦蒂亚的信件中,他提出了奴隶获得自由的前提,即努力工作并向主人证明自己值得这份自由。
在这里,被释奴是奴隶走向成熟过程的必然结果,劳动为被释奴走向罗马社会做好了准备。在付出劳动的过程中,被释奴掌握了充分的从政、经商以及家务等技能。
因此,释放不单单是程序的执行和身份的转换,释放是一个高度完整的社会机制,最终的目的是造福于整个城邦。另一方面,这意味着奴隶主在释放奴隶之前至少要经过几年的思考。
尽管这一措施只是暂时限制了奴隶主释放奴隶的权力,但就当下而言,它的确具有实际意义。
与《福菲乌斯·卡尼尼乌斯法》相比,后者几乎对所有的释放方式都进行了严格的限定,而前者只对遗嘱释奴有效。
上述两则法律都强调了奴隶主甄别被释奴的重要性,尽管屋大维没有规定具体的选择标准,但奴隶主们在日后的释放过程中无疑会更为谨慎和细致。
屋大维除了对释奴数量进行限制外,还明确规定了被释奴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
哈利卡纳苏斯的狄奥尼修斯曾强烈反对通过非正式的途径释放奴隶,认为这种释放会包庇一些有犯罪背景的奴隶成为罗马公民,从而对帝国的安全造成威胁。
根据盖乌斯的记载,《艾里乌斯·森提乌斯法》规定那些曾经被严重惩罚、折磨、烙印、犯下严重的罪行以及在广场中打架的人只能成为归降者,而那些不到规定年龄就被非正式释放的奴隶只能得到拉丁人的身份。
按照这样的规定,贺拉斯在抒情诗中提到的那种满身伤疤的被释奴将永远无法成为罗马公民。除此之外,这些无法获得公民身份的奴隶也没有权利居住在罗马城。
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释放程序有了明确的规范和审查,只有那些“纯洁”的被释奴才有资格融入罗马社会,也是屋大维净化公民团体的一种努力。
因此,屋大维在位期间通过的法律以重新恢复罗马社会的道德准则为核心,通过规范罗马公民的道德行为来限制释放程序,最终目的是保证罗马公民身份的纯洁性。
在这样的背景下,能够获得罗马公民权的人都是有益于罗马社会的人,同时也能够减轻生来自由人对被释奴公民权的忧虑。
传统观点认为奴隶和被释奴的大量存在是造成共和晚期社会动乱的关键因素,因此屋大维试图通过立法取消甚至限制释放奴隶。
但根据上面的叙述我们会发现屋大维针对被释奴的立法强调了选择性释奴的重要性,他力图通过限定奴隶和奴隶主的资质来推进释放程序的完善,并最终确保释放的安全。
因此,与限制被释奴的数量相比,他更在意释放的规范性和释放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有效性。
这些立法后来被证明是有效的,以至于之后的罗马帝国再也没有推行过新的立法解决释放奴隶的问题。
西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