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2月13日夜晚,月色朦胧,江苏南京弓箭坊巷一片寂静。突然,一个男人慌慌张张地推着自行车而来,在巷子深处的凤凰古井(90年代新建弓箭坊小区,凤凰古井随之消失)边停下,将书包架上用毯子裹着的包袱抛进了并中。“轰隆”一声响,吓得他心惊肉跳,顾不上看一眼,跨上自行车慌忙逃跑了。
14日、15日夜深人静时,那个男人又像一个幽灵出现在风凰古井边,“扑通”、“扑通”地向井中投东西……
凤凰古井历史悠久,井水甜美,附近的人们都把它看作幸福、吉祥的象征。而深夜里的这个幽灵,向古井里扔的是什么?
一个星期后,罪恶终于被发现:19日下午14时许,黑簪巷六号居民杨某到凤凰古井打水,不小心把水桶掉到井里。他用挂钩打捞水桶,打捞了好久,终于钩住了。他感到好沉,用力拉出水面,“啊!”当他看到露出水面的东西,吓坏了:那不是水桶,而是一条白花花的人腿!
南京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侦查人员赶到现场,从井底打捞出一具女孩的尸体,和压在尸体上的两块大青石、五块红砖。
经发动群众辨认,死者是住在附近李府巷12号、年仅十二岁的邵小花。尸体上身只穿着衬衣和两件毛衣,下身裸露、赤足,双脚被一根白纱布带捆扎,嘴里塞有一只长筒棉纱袜……
法医检验鉴定:邵小花是被人侵犯扼死后移尸井中的。
现场访问和尸体解剖直至深夜,获得了一些线索和物证。这时,刑警大队领导下令:侦查人员全部休息,早晨召开案情分析会。被强迫休息的侦查人员们躺到了床上,但是大脑仍在思索:凶手在哪里?会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
住在城南一座平房里的老侦查员赵元培,看着窗外的月色,眼前习惯地又放起了“电影”,头脑里进行着推理:
——2月13日下午三点十几分,邵小花在离家一百多米处的彩霞理发店门口玩;3点25分,同院邻居杨某看到她站在院内自来水池边;3点40分,她的姐姐回家找不到她的踪影;她胃内残余的蜜饯萝卜丝表明是死前五至六小时吃的,她的姐姐反映邵小花上午九点半钟在街上买了两角钱的蜜饯萝卜丝。据此推断,邵小花被害时间应在下午3点25分至4点之间。
——按常规,邵小花每天下午四点开始做晚饭;当天中午她与父亲还约好看晚上六点多的电影;从邻居杨某3点25分看到她在院内,到3点40分她的姐姐找不着她,相隔仅十五分钟。据此推断,邵小花不会远去,犯罪分子作案的现场应在被害者家附近。
——城南人口稠密,白天户外人多,犯罪分子白天侵犯、杀人,不可能在室外进行;下午3点至4点间,许多小学生在邵小花家附近游玩,也没有发现邵小花被人劫持。据此推断,犯罪分子必须具有单独居住或一人在家的作案条件,并且与被害者熟悉,将被害者引入家中作案;也因为熟悉怕暴露,所以在施暴后将被害者扼死,杀人灭口。
——在李府巷建筑工地值夜班的建筑公司三队一女工反映:2月13日晚上九点半钟,看见一个男人用自行车驮着一个大包袱,从李府巷进入弓箭坊。凤凰古井虽有名气,但位于弓箭坊小巷内凹处,环境僻静,远处人一般不易知道。据此推断,犯罪分子就是附近的人。
……
同在一轮明月下,住在城中一幢大楼里的市公安局负责刑侦工作的领导,也在对已掌握的材料进行“加工”,他与赵元培不谋而合,归纳出本案的特点是三个字:一是“短”,即邵小花从失踪到被害的时间短;二是“快”,即犯罪分子作案快、移尸快;三是“近”,即邵小花在短时间内不可能远去,犯罪分子移尸的地点也在附近。
他对这一切进行归纳后得出结论是:侦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被害者家所在的李府巷居民段。
李府巷十二号是排查的重点。
大院里住有七户人家,住户由南向北依次相连,两侧为各家住房,中间是一长条天井。侦查人员经过对大院内的人定时定位逐个排查,唯有第二机床厂二车间男青工伍风柱可疑:2月13日下午伍病休在家,具备作案时间;他单身居住在大院靠门的第二家,邵小花进出要经过其房门口,房后有个两平方米的小天井,具备作案和藏尸的条件;过去就有拦路强奸的犯罪嫌疑。
侦查人员对迅速发现的这个嫌疑对象,特别感兴趣。可是,在居委会治保干部找伍风柱了解13日下午活动情况时,伍风柱说:他从下午一点开始在天井里拆洗自行车,直到五点多钟才结束,什么地方也没有去,除回屋喝一次水,就坐在天井里没有挪窝儿。他并提出了三个证明人。
这样,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伍风柱到底有没有作案时间?
侦查人员开始对伍风柱十三日下午的活动时间进行细致的查证。
看到伍风柱拆洗自行车的共有三个邻居:一是杨某,在下午一点多钟外出时看到伍在拆车;二是杨某的爱人,在三点二十分去上班时看到伍在洗自行车零件;三是一位退休教师,五点多钟看到伍在装车。
这能证明伍风柱不具备作案时间吗?
不能,这只能证明在三个具体时间上没有作案,对于其他时间,特别是3点25分至4点之间伍有没有作案,不能证明。
为此,消刑警大队决定重点对伍风柱进行审查。
果然,很快从伍风柱的未婚妻曹荣丽处了解到重大疑点:2月15日,曹荣丽到伍处来玩,伍风柱叫她帮助洗床单。
曹荣丽问:“刚给你洗了没几天,怎么又要洗了?”
伍风柱说:“已经泡在盆里了,你就帮帮忙吧!”
曹荣丽感到十分奇怪,伍风柱平时不讲卫生,怎么突然干净起来了?在洗床单时,曹荣丽发现床单上有条状形血迹;并且,伍风柱的手上也有伤。她问伍风柱是怎么回事,伍支支吾吾地没有正面回答。
侦查人员分析认为:伍风柱一反常态地洗床单可能是为了销毁罪证,他手上的伤可能是作案时所留。但这仅是分析推断,尚缺少直接的证据。
在发现邵小花尸体的当天,市公安局即向全市印发了协查通报,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控制贸易市场,发动基层干部群众注意发现邵小花生前穿的大红滑雪衫和裤子、鞋子等衣物。四天后的2月23日,雨花台区红花公社石婆庙生产队十三岁的小吴,听到治保干部的传达后,向公安机关报告:2月14日下午14时左右,他在本队马路旁的垃圾堆里,捡到一件大红滑雪衫。
经邵小花家人辨认确是被害者的衣服后,侦查人员立即奔赴郊区石婆庙生产队,发动干部群众在附近搜寻查找,从水塘边垃圾里又发现邵小花穿的裤子、袜子;抽干池塘中的水,又找到她穿的皮鞋。
至此,被害者的衣物全找到。
细心的侦查人员对每一件衣物都进行仔细地检查,在被害者的罩裤上发现有几小块酱色的附着物,上面还沾有一片羽毛和一片芝麻大黑白相间的绒毛。
经科学技术鉴定,专家们认定:酱色附着物和羽毛是星波罗肉鸡的粪便和羽毛,黑白相间的绒毛是鹌鹑毛。
获得这些具有特征的物证,使侦查人员好不兴奋。他们以此为线索,来到李府巷十二号大院,对伍风柱进行深入调查,发现伍在屋后的小天井里养有星波罗肉鸡,但没有发现他养鹌鹑。经向他的邻居了解,伍过去曾养过鹌鹑,一九八三年底才送人的。
案情进一步明朗了。刑警大队领导在分析推理:假如真是伍风柱在自己屋里强奸杀人,那末肯定会在家中留下一些痕迹;即使他在作案后销毁了罪证和破坏了现场,但他对鸡粪、羽毛、绒毛等具有特征的物证是考虑不到的。
于是,他们果断决定:依法对嫌疑犯伍风柱的住处进行搜查。
搜查中,刑事技术人员从伍风柱屋后的小天井里、卧室里拣获六根女人的头发,在小天井里提取了鸡粪、鸡毛和鹤毛。经化验,头发的血型与被害者相同,鸡粪、鸡毛和鹤鹑毛与沾附在被害者裤子上的一致。
科学的鉴定是铁一般的证据。
3月14日,杀害邵小花的犯罪分子伍风柱被依法逮捕。
伍犯归案后,还自以为作案时未留下痕迹,公安机关没有掌握证据,拒不交代,叫喊:“我没有杀人,你们有证据就拿出来。”然而,当预审人员出示头发、鹤鹑毛等证据时,他如雷击顶,瘫倒在地,哀叹:“想不到我在这么一点点东西上坏了事。”他知道在铁证面前再也无法抵赖了,只得交代了犯罪的全过程:
2月13日下午3点多钟,伍风柱在院内拆洗车子,见邵小花从外面进来,顿起歹念,叫住邵小花,将她推进屋内,邵小花栽倒在地,当即昏迷过去。伍犯趁机发泄兽欲。片刻之后,邵小花苏醒了,伍犯怕她叫喊,用左手捂其嘴,手指被邵小花咬住,伍犯用右手狠命地紧卡邵小花的颈脖,致使窒息死亡。然后,伍犯把尸体放在小天井内。他怕罪行暴露,当晚慌忙销毁罪证和移尸,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所写的那幅情景。
几个月,死刑犯伍风柱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八四年我正在南京上学
那时候我正在上初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