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西印度公司的成立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皮毛贸易,它更希望建立起一个长期殖民地来统领荷兰在北大西洋的扩张活动。这样的计划就意味着大规模的移民和资金的支持。
瓦隆人的移民之路1621年至1623年间,荷兰西印度公司的股票开始在阿姆斯特丹股票市场公开发行,然而投资者寥寥。1624年,公司终于筹得600万荷兰盾的资本。不过,公司在此期间成功招募到了一批法语区的荷兰移民,他们大多有着前往新大陆发展的强烈意愿,史称“瓦隆人移民”。
瓦隆人本身是一批来自法国的宗教移民,他们是加尔文教徒,由于17世纪西班牙如火如荼的宗教审判运动,不少人逃往荷兰避难,他们的后代大多在荷兰出生成长,因此,虽然其宗教活动依然保留法语,但日常习惯和语言都融入了荷兰社会。
瓦隆人主要生活在荷兰莱顿市,很多人从事毛纺行业。这里也有一批来自英国的清教徒,同样因宗教问题集聚于此。
1620年,这批英国教徒向詹姆斯一世申请前往新大陆,并获得同意,这批移民便是后来著名的“五月花号移民”。次年,瓦隆人领袖杰西·德·弗雷斯特也向英王陈述了前往新大陆的请求,英王同意了瓦隆人的请求,但只允许他们前往弗吉尼亚。随后,弗雷斯特开始联络弗吉尼亚公司,并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弗雷斯特的要求很具体,也很现实。
弗雷斯特在呈上弗吉尼亚公司的信中提出如下求:其一,希望公司提供两艘远洋帆船,其中一艘帆船用于载人,另一艘用于武装护航。其二,他们希望建立一组自己的城镇,自己进行城市规划,选举自己的领导人。其三,他们希望获得一片16英里直径范围的农业耕地,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进行渔猎活动、收集木材、买卖商品。
作为回报,瓦隆人愿意缴纳一切应承担税费,并遵守当地法律法规。然而,弗吉尼亚公司的态度冷淡,不仅无法满足瓦隆人提出的物质保障要求,还特别提出瓦隆人若来到弗吉尼亚必须散居在各个英国社区,不可以聚居建城。
《临时协议》1622年,弗雷斯特转向新成立的荷兰西印度公司,提出前往新尼德兰殖民地的请求。荷兰西印度公司欣然同意了他们的请求,但在具体问题上,双方进行了数轮磋商与妥协。1624年春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个《临时协议》。
《临时协议》与弗雷斯特最初的设想有相当的距离,不过仍然体现出了荷兰西印度公司对于吸引移民的诚意。其一,西印度公司为弗雷斯特领导的移民提供远洋运输,相当数量的牲畜和粮食种子,土地使用权、皮毛贸易的利润分成等。
其二,公司会安排各移民家庭居住的区域并提供一定的物资补给。其三,在荷兰新教教会为主的社会环境里,允许弗雷斯特使用法语进行宗教活动,也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宗教仪式。其四,移民有义务遵循西印度公司的各项章程及荷兰法律,政治上由一名西印度公司派遣的总督负责殖民地的管理。其五,瓦隆人有义务组织足够数量的移民以维持殖民地的运转。
针对其丰富具体的条款,历史学家奥利弗·润科曾评价说《临时条约》堪比《五月花号协定》,是美国殖民时期被史学界普遍忽视的一份重要文件。1624年3月9日,科内利斯·梅船长带领30个瓦隆人家庭驶向新尼德兰地区。凭借丰富的航海经验,一行人安全抵达新尼德兰。
科内利斯船长将各个家庭分散在长岛、总督岛、曼哈顿、哈德逊河流域、特拉华河流域等数个地方,公司的主要考量是殖民地早期能够尽可能扼守皮毛贸易的关键据点,同时在四面八方监视英国人的动向。
西印度公司地区给殖民地早期居民提供了必要的口粮、种子和牲畜。不过,殖民地的生活依然非常艰辛,人们需要从事大量的重体力劳动,例如:伐木、搬运、犁地等等。殖民者通常住在加固的木屋之中,冬季用木炭取暖,日常用品主要依靠来自荷兰本土的帆船补给。
总体来讲,早期殖民者与印第安人的关系较为融洽,皮毛贸易的利润也足够丰富,竞争尚不激烈。殖民者能够进行一定规模的农业生产,牲畜生长状况似乎也优于荷兰本土,其中一些农产品样本还被随船寄回了欧洲。
不过,殖民地早期的生活依旧与瓦隆人所设想的“山巅之城”有很大的差距,他们也低估了在殖民地生活的潜在危险。
曼哈顿购地1626年春季,西印度公司军官丹尼尔·凡·克里肯贝克在哈德逊峡谷巡逻,随行的人员还有另外6名荷兰士兵,以及相当数量的莫西干人。据说他们在河谷内寻找与莫西干敌对的莫霍克人。
然而,他们一行在途中遭遇莫霍克人偷袭,克利肯贝克和三名荷兰士兵被杀,莫西干人更是死伤惨重。“克利肯贝克事件”震惊了新尼德兰的居民。时任殖民地总督的彼得·米纽伊特将靠近莫霍克领地的殖民家庭召集到哈德逊河口,并准备将移民们集体搬迁到曼哈顿岛南端。
殖民地工程师奎恩·弗雷德里克早在前一年已经在曼哈顿岛开始阿姆斯特丹堡的建设工作。随着军事工程的完工,他开始协助殖民者建设民用房屋和仓库,夏天过后,已经有30多座木质房屋完工,搬迁工作在米纽伊特的领导下也陆续完成。
关于荷兰人如何取得曼哈顿岛的使用权一直是一个扑朔迷离的悬案。一些先前的文学类作品经常把荷兰殖民者描述成精明的商人,称荷兰人用一些类似玻璃珠的小玩意骗取了当地的印第安人的新人,然后把岛屿占为己有。
最近,一封写于1626年的信件成为了考证这一购岛”问题的重要证据,信件的书写人彼得·沙恩是荷兰西印度公司驻联省总议会的代表,他在信中陈述了1626年曼哈顿岛的一些情况,并特别提及“当地人民以60荷兰盾价值的商品买下了一个名为曼哈顿的地方”。根据描述,我们不难看出荷兰人依旧是采用了易货贸易的形式买下了曼哈顿岛,殖民地的居民并没有因此对印第安人的事务置身事外。
随着贸易的增多、土地的买卖、酒精饮料的传播,新尼德兰政府与当地印第安人的冲突愈发激烈,这种冲突在威廉·凯夫特上任总督后达到了空前的高潮。
凯夫特的印第安战争1639年,即凯夫特到任总督后次年,他宣称西印度公司对殖民地的建设工作亦有益于印第安诸部,印第安人从西印度公司的贸易活动中也受益颇多。因此,他认为与新尼德兰殖民地做生意的印第安诸部应该适当缴纳一些税费,这些税费可以以玉米、皮毛、旺配珠等形式缴纳。
强硬作风,派出一直70人的武装部队屠杀了印第安村落,全面战争一触即发。自1640年7月至1643年3月,德拉瓦族人与荷兰殖民者在不断的战火中相互摧毁了大量的房屋和农田,双方人民在彼此的复仇情绪中渡过了一段艰难的时期。
其间,有大量的酒精饮料流入印第安领地,双方因为饮酒而发生的暴力事件也不断增多。虽然新尼德兰政府曾承诺不向印第安青年售卖酒精饮品,但走私情况却依旧非常普遍。
1643年3月,双方都均经历了严重的伤亡和饥饿,当时正值春耕时节,德拉瓦人首先提出和平倡议,凯夫特迫于形势也同意休战。双方在月日立订了一份《和平协议》。作为印第安传统的赠送礼物环节,凯夫特并没有给予对方足够的旺配珠以显示休战诚意,印第安人认为凯夫特无意和平相处。
同年,双方又发生了一系列的武装冲突,各类生产活动严重受阻,很多殖民者开始离开新尼德兰殖民地。1643年10月,殖民地政府成立了一个“八人委员会”来协助处理日益严峻的军政事务。起初,委员会由凯夫特主导,依旧延续了对待印第安事务上的强硬作风。凯夫特甚至开始雇佣专门的英国雇佣军,针对长岛地区的印第安人发起又一轮进攻。
1643年底,凯夫特的独断专行和雇佣军问题引发了八人委员会的严重不满,委员会上书西印度公司总部,建议重组殖民地政府,不要将殖民地的未来放在一个独裁者手中。次年,西印度公司同意撤换凯夫特的请求。
1645年8月30日,在莫霍克印第安人的调停下,德拉瓦人首领哈肯萨斯及谈判代表和新尼德兰政府成员签订《和平协议》。这份《协议》首次明确了双方冲突的一些解决原则。其一,双方均本着友好相处的精神,在遇到重大分歧时,首先应联系各自的领导人展开商谈,而不是诉诸武力。其二,印第安人不可以持弓箭或枪支进入曼哈顿岛。其三,荷兰殖民者不可以擅闯印第安村落,除非有一名会说荷兰语的印第安人陪同。
《和平协议》(1645)使得殖民地暂时进入一个较为和平的时期,同时,荷兰西印度公司也在谋划下一任总督的人选,一名受雇于公司的军官尤其受到了青睐这种申明激起了印第安人的强烈反感,很明显,没有任何一个印第安人会遵守这条声明。印第安人与荷兰人在一些关键问题上的理念分歧再次呈现出来。首先,印第安人的土地上并不存在“产权”的概念。
印第安人普遍相信万物有灵,无法理解荷兰人如何将“大地母亲”占为己有。因此,很多印第安人即使与荷兰人进行了土地“买卖”,他们也不时会收取一些费用,尤其是收成不好的时候愈发明显,因为他们不理解“买卖行为就是永久产权的转移”的欧洲人行为。其次,印第安人认为这里的土地是他们祖上生活的家园,欧洲移民才是外来的客人,而允许他们在此地生活的印第安人才是这片土地的真正主人。
因此,欧洲人宣称的“司法管辖权”完全不被印第安人认可。1640年春,凯夫特决定采取军事手段来证明自己的权威。他以保护殖民地安全为理由开始组建民兵卫队,要求所有的成年男子必须加入训练,且必须日常佩戴枪支及弹药。每名民兵卫队的成员都配有一名指导军官。当白天发现敌情时,民兵应主动向军官报告相关情况。如果是晚上,则民兵有义务鸣枪三声以作警告。
1640年7月,据说有德拉瓦族印第安人屠杀了西印度公司位于斯塔滕岛的牲畜,并毁坏了一艘单桅帆船。印第安人则说是民兵训练导致的牲畜死亡,他们与此无关。双方各执一词,敌对情绪加重。